南方网讯 日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依照新婚姻法的规定,判决一对已领取结婚证并同床共枕10年的“夫妻”的婚姻关系无效,所生男孩由男方抚育,女方每月给付孩子抚育费200元,家庭财产依法分割。
女方于某生于1973年6月,经人介绍与秦某相识,双方于1991年7月领取了结婚证。1992年9月于某生下一男孩。不久两人因家庭矛盾关系恶化,于1997年3月开始分居。2001年10月,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秦某“离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于某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出生日期均是1973年6月4日,她在登记结婚时年龄实际应为18周岁,与其结婚证上注明的21周岁不符。经询问于某及其父母,他们均承认于某身份证和户口簿上的出生年月日是真实的,在领取结婚证明时,于某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了自己的实际年龄。
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十条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因此,法院判决于某与秦某的婚姻自同居时就属无效。(编辑:念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