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因丈夫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妻子起诉离婚并要求1.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日前,房山法院审结了此案,妻子获得了一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
王丽与孙明经他人介绍于1998年8月登记结婚。2001年初,孙明因承揽建筑工程而在外工作。在此期间,孙明又结交了另一女友赵娟,不久两人便开始同居生活。王丽知道此事后十分痛苦。今年4月,王丽将丈夫孙明告到法院,要求与其离婚并要求丈夫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5万元。
庭审中,孙明承认了自己与赵娟同居一事,并同意与王丽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孙明同意给付妻子王丽精神损害赔偿费1万元。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新《婚姻法》确立了过错赔偿制度,规定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又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此案如果不是调解解决,法院也会判决孙明支付王丽精神损害赔偿的。(编辑 阮志峰)
南方网版权相关声明:
① 本网欢迎各类媒体、出版社、影视公司等机构与本网进行长期的内容合作。联系方式:
② 在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果本网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益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本网联系,本网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妥善处理。联系方式:
③ 在本网BBS上发表言论者,文责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