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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仍与前夫同居 天津一六旬老妇被告重婚

2002-06-12 09:52:45

    南方网讯 家住津南区64岁的王某一纸诉状将60岁的杜某告上了法庭。近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重婚案。

  王某诉说与被告杜某虽已于1960年离婚,但是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已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现在被告又离开家与家住大港区65岁的李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请求法院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一审法院判处杜某无罪。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市二中院。

  杜某是河北省大成县人,16岁那年被继父卖给了本市津南区北闸口镇的王某,虽然当时杜某极不情愿,但因为王某答应供她继续上学就勉强答应了。没想到她不但上不了学还从此开始操持一大家子的家务。后来因为杜某不能生育,1960年王某跟她离了婚,当时大队判他们一个住东屋一个住西屋,等以后各自成家了再搬。1970年王某从第一中心医院抱回一个弃婴;1976年,杜某的妹妹生孩子时,患出血热死了,临死前把女儿托付给杜某。由于在一个房子里住着,两个女儿从一开始就叫王某爸爸,但这些年他们各自过各自的,两不相干。近几年,两个女儿先后成了家,杜某给一个工厂看大门,白天黑夜都住在那里。2000年底,杜某认识了李某,两人很投机,于是杜某和李某办理了正式的结婚手续。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刘引生法官说,老《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事实婚姻通常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群众也认为其为夫妻关系的结合。而新《婚姻法》中没有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只有第八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但并不表明法律承认事实婚姻。此案件的焦点是杜某与王某一起居住的那段时间是否构成重婚。(编辑 阮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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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平 刘虹 刘军 新闻来源:天津日报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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