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7月28日,大连市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离奇的财产纠纷案。本是近亲结婚的李某与王某(女)已经离婚12年,谁知王某以两人仍存在着事实婚姻为由,要求分割离婚后的共同财产。法院根据有关法律一审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大连市开发区郊区某村的李某与王某是亲姑舅表兄妹,1977年,李某和王某采用隐瞒真实身份的手段登记结婚。1989年底,二人得知法律上禁止近亲结婚,再加上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今年3月,王某突然向开发区法院以她和李某虽然离婚但仍存在着事实婚姻为由起诉,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
今年6月份,开发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王某提出从与李某现有的共同财产中分割出35万元给自己。李某辩称:自从离婚后,他们就分开了。王某是自己表妹,离婚后从亲戚的角度上经常照顾她,但没有以夫妻名义生活。因此不同意王某要求分割双方离婚12年后自己财产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提出他们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存在事实婚姻,王某负有举证责任。但王某的主张证据不足,据此要求分割财产的请求没有法律根据。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王某没有当庭提出上诉。
记者附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认定事实婚姻的界限及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的事实婚姻,如果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1986年3月15日之后到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的“事实婚姻”,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双方或一方不符合结婚法律要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自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不论何种情况,一律视为非法同居。就本案来讲,原、被告已经离婚,不是夫妻关系,也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构成条件,所以王某无权分割财产。如果王某能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二人确实在一起生活,可以依照《民法通则》中有关“共有”的规定,分割财产。(编辑 陈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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