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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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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的背后

2001-12-27 08:24:39

    南方网讯 2001年12月20日,陕西一法院审结了一起性骚扰案件。状告本单位领导性骚扰的原告败诉。法院的判决理由是,原告与被告虽然是工作上的上下级关系,但一般不发生工作上的接触,原告未向法院提供“充分、直接的证据来证明被告对其存有性骚扰和其他报复行为。”

    这是一个问题。民事诉讼讲求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原告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被告有性骚扰的行为,则必败无疑。然而,除非性骚扰发生在大庭广众面前,受害人确实无法举出更多的证据。因为性骚扰违背受害人的意志,但并没有对受害人的身体进行明显的攻击(如果直接攻击受害人的身体,可能构成的是侮辱罪、强制亵渎、侮辱妇女罪,或者侵犯的是受害人的身体权)。性骚扰更多地是对受害人的精神造成损害,而这种损害无法通过传统的取证方式进行证明,更无法判断精神损害与侵害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各国在性骚扰立法中总是小心翼翼,避免将性骚扰的问题扩大化,从而影响到社会的正常运行。

    在我国,性骚扰案件的审理还遇到了传统道德的约束,一些人认为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既然是性骚扰,那么受害人一定是过于招摇。这种道德和社会舆论的压力迫使一些受害人忍气吞声,这在客观上也抑制了人们对性骚扰问题的研究。

    现在案件已经发生,对当事人提出的举证问题,法学家有现成的答案,那就是尽快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定中国的反性骚扰法。这是一个非常不错的主意,不过,它可能不会解决什么问题。因为在一个就业形势非常严峻的经济环境里,在一个工人经常被搜身的企业里,任何性骚扰立法都不太可能为就业者提供安全保护。这不是悲观的预测,而是中国残酷的现实。前不久,一家韩国的投资人要求自己工厂的女工轮流为自己提供按摩服务。后来又传出一家医院的医生为患感冒的少女“检查”下身。现在,有女工哭诉,为保住工作岗位,被迫与车间主任发生性关系。所有这些难道不都是性骚扰吗?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呢?因为我们社会资源的分配出现了许多问题,少数权力资源的拥有者可以很轻易地控制他人。这就使得性骚扰成为权力获得者的一种新型的“租金”。如果不改变这种资源分配的格局,即使有再多的反性骚扰立法也无法根除这一现象。有人针对当前中国出现的性骚扰问题,提出了许多非法律的解决办法,譬如车厢男女分座,办公室开放通明等等。这些措施可以解决部分问题,但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如果没有树立尊重人权的基本观念,社会上还存在着事实上的人身依附关系,那么性骚扰的问题永远不可能得到解决。有学者认为制定反性骚扰法恰恰是改变人们行为观念的一种表现,是提升社会行为准则的一种善后措施。关于这一点我并不反对。但是,如果现存的社会分配格局不发生大的变化,这些立法于事无补。

    在本案中,原告勇敢地走上法庭,捍卫自己的人格尊严,勇气可嘉。但如果以人格尊严权受到侵犯为由向法院起诉,或许能获得中国公民更多的同情。实际上,这位女士还有一个选择,那就是在确实遭受性骚扰时愤然提出辞职,这样既立即摆脱了对方的纠缠,表达了抗议,又为日后的诉讼提供了证据。只不过我和许多人一样,要为这位女士今后的生活担忧。因为生活在一个就业压力很大而社会保障跟不上的环境里,她可以选择的机会并不是很多。当然了,既然法院没有认定性骚扰行为成立,那么任何人都不能对本案的被告进行谴责。(编辑 念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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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乔新生 新闻来源:中国青年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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