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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把家庭暴力“民事保护令”写进法律

2003-03-04 18:01:17

  如果政府采纳专家的立法建议,在今后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婚内强奸、致命恐吓等都将作为罪名;受害者还可以申请“民事保护令”,违反保护令者会受到刑事处罚。

  南方网讯 在规划“家暴”研究项目时,起草《家庭暴力防治法》专家建议稿,被作为预期的成果之一列在成果栏的首位。

  2002年12月13日,起草建议稿的专家组成员之一、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主任李明舜教授在接受《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的采访时,介绍了相关情况。

  缘起:现行法律有缺陷

  李教授对建议稿起草背景做了如下分析——

  首先,制定专门法律是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并对施暴者进行教育、矫治和制裁的需要。

  现行法律虽然对家庭暴力问题做了规定,但由于存在缺陷,可操作性不强。缺陷表现为两点:一是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比较模糊,比如《婚姻法》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并未对家庭暴力做界定,有关司法解释虽然做了界定,但界定范围偏窄,且仅限于法院系统办案人员掌握;二是对家庭暴力的干预措施规定不够完善,特别是对发生在家庭内部的家庭暴力有哪些,法律规定得不系统。加之干预的程序也很缺乏,没有具体的操作措施。

  第二,立法的基础已经产生。

  从家庭暴力研究项目调查的情况看,有34.7%的人遭遇过家庭暴力。这说明家庭暴力相当严重,需要法律来规范。

  从另一个方面看,现在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有了一定的基础——从湖南出台第一个反家庭暴力法规以来,许多地方出台了相关法规、文件和决议,这些来源于实践的规定,为今后的立法奠定了基础。此外,西方一些国家立法起步比较早,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对我们制定法律有帮助。

  内容:明明白白治“家暴”

  建议稿对家庭暴力做了明确界定。它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造成身体、精神、性或财产损害的行为”。

  与以往的家暴概念不同的是,损害对象增加了“财产”一项,“家庭成员”的对象也大大扩展了,包括“曾经有过配偶、同居关系的人”和“不是亲属而生活在一起的人”。

  李教授解释说:家庭暴力与社会上的一般暴力有所不同,家庭暴力的施暴者的范围不宜过窄。这一点和《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成员”有所不同,但在国际上已达成共识——因为家庭暴力的特点是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有过亲密关系。如前夫离婚后强迫前妻过性生活就不少。

  李教授特别强调:“精神上的暴力不仅仅指媒体经常说的不理睬对方的‘冷暴力’,它主要指侮辱、诽谤、严重侵害隐私等行为,和《刑法》上的虐待是一致的。”

  建议稿明确规定,防止家庭暴力既是政府的责任,同时对社会救助、行政措施、司法干预的措施做了详细规定。比如,在行政措施方面,建议各级政府成立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机构。

  司法干预有3方面重要内容,规定了“民事保护令”制度、司法机关在处理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时应采取措施的“刑事干预”和特殊的“证据规则”。

  关于证据规则,李教授说:“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决定了证据规则应不同于一般案件,特别是因家庭暴力引起的民事赔偿更应该倾向于受害人。”

  他还对在西方被认为是防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方法——民事保护令的引入做了解释:“它是法院对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一种裁定。受害人、亲属和公安机关都有权申请对受害者的保护,法院下达的民事保护令的内容包括禁止施暴者进入一定的领域、终止施暴者的探视权等,违反保护令就构成刑事犯罪。”

  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建议稿在把现行法律中针对家庭暴力规定系统化(如《民法通则》中的损害赔偿、《继承法》中杀害被继承人应受的惩罚、《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刑法》中的虐待罪的有关规定都有体现。增加新的罪名)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罪名,如违反民事保护令的刑事责任;采取致命恐吓的犯罪;婚内强奸等。意在通过增加规定对现行的法律缺陷加以弥补。

  “法律责任”还强调对防止家庭暴力有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不作为的责任。(编辑: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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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秀平 新闻来源: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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