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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调查:“夫妻长期不说话”也算家庭暴力

2003-08-10 08:18:54 南方网综合

   南方网讯 提起家庭暴力,人们自然会想起丈夫对妻子大打出手、恶语相向,但您是否清楚其实“夫妻双方长期不说话”、“妻子取笑丈夫的缺陷或弱点”也属于家庭暴力。

  记者从昨天(9日)上午开幕的北京市第十一次妇女代表大会上了解到,由北京市妇联和首都法学界专家联合进行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对策研究》已完成,该调研第一次全面介绍了北京市家庭暴力存在的基本状况,并对家庭暴力概念进行了强调:家庭暴力不单指肉体上的,还包括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的精神、语言、行为或者性方面的虐待或威胁,不仅是夫妻之间,也包括家长和子女。

  虽然“家暴”是近些年来的热门话题,但对于这一概念,公众认识较模糊。对于精神、性方面的伤害,大多数人不认为是家庭暴力,一半以上的人认为“丈夫长期不和妻子说话”或“耻笑对方缺陷或弱点”“强迫妻子过性生活”等不属于家庭暴力。

  本次调查,随机抽取了12个区、县56个居家村委会的1120户作为调查对象,回收率100%,其中无效问卷1份,合格率为99.9%。调查结果表明,在北京市,和谐稳定的夫妻关系是主流,其中和谐程度相当好的占19.1%,比较好的占54.3%;夫妻间偶尔发生殴打的占25.2%,经常动手殴打的有0.5%。

  为预防和制止“家暴”,调研报告也提出了相应对策,同时,有代表也建议应制定一部较为完善的专门规范家庭暴力的单项法律或法规,同时也可通过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提出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案,为强化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提供更充分的依据。

  浅析家庭暴力行为的原因与对策

  何谓家庭暴力?指的是发生在私人生活或家庭内部,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所犯的虐待行为。其中包括多种不同的虐待形式:人身虐待、情感虐待和精神虐待等。较为常见、发生率较高的是夫妻间的暴力,受害者大多数是妇女。调查结果表明,家庭暴力中以配偶间(婚内)暴力纠纷最为常见。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多为男性,受害者多为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家庭暴力的范围正从农村向城市、从低文化素质向高文化素质人群蔓延。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农民、个体私营者家庭,甚至也发生在干部、教师和法制工作者家庭。家庭暴力手段由过去的一般打骂向器械殴打、火烧油烫、利刃割肉、性虐待等残忍手段演变。家庭暴力的后果由过去的引起夫妻不和、婚姻解体向着引起孩子身心畸变和引发青少年、妇女及老人犯罪方面“升级”、“恶变”。

  一、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1.由于受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生女孩的妇女遭受虐待的事件屡见不鲜。在有些人头脑中,仍然存在着“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余毒、因为日常小事,一些妇女就会遭到丈夫的拳打脚踢,而这些挨打的妻子往往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助长了丈夫的暴力行为;还有些因婆媳关系或因生女孩,而导致家庭发生纠纷,轻则打骂,重则赶出家门,有的则找出种种理由,达到离婚的目的,以便再娶妻生子。

  2.由于道德观念淡薄,对家庭缺乏责任感,给家庭成员造成极大痛苦。随着经济的发展,传统道德观念、家庭观念、价值观念也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一些道德观念淡薄的人丧失了最起码的做人的良知,冷落、虐待甚至残害妻子、老人。

  3.部分妇女无法制观念,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强。有的妻子是家庭妇女,因无经济收入而受丈夫歧视、虐待。虽经普法宣传教育,使妇女有了一定的社会地位并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增强了法制观念,提高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但仍有一些妇女因缺乏一技之长无经济收入,也不能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致使丈夫把妻子不当人,甚至虐待。

  4.由于封建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的危害,导致夫妻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女方要求离婚或拒绝男方离婚要求而遭受殴打。

  5.夫妻一方产生婚外情引起的纠纷。有的丈夫因社会地位、经济收入发生变化,喜新厌旧,离婚不成引起暴力。现在农村一些从事工商业和建筑业致富的家庭,丈夫在有钱后,沉迷于酒宴、舞厅,对妻子由嫌弃到迫其离婚,其中不乏使用暴力手段的。

  二、反对家庭暴力的对策和建议

  (一)解决家庭暴力过程中的问题

  家庭暴力虽然发生在家庭内部,但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如果家庭的小舟遭受暴力的打击,则会动摇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的基础,而一味地打击和制裁并非良策,这同样会破坏家庭的温情和稳定,因此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方法在于预防。存在以下问题:

  1、家庭暴力是私事的观念仍在左右着一些公安和司法人员。《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但是一些派出所的民警仍以家庭私事为由,不积极进行干预。说这是家务事,管不了,让她去找法院。

  2、伤害后果难以认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家庭暴力要根据后果来认定伤害程度,达到轻伤以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轻微伤害的,公安机关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另外,因为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也需要有伤害后果的认证。而伤害后果最权威的证据是指定医疗部门的鉴定,一般医院的医疗诊断是无效的,而指定的医疗部门是要在派出所开出验伤证明后才会予以鉴定。一些受虐妇女没有证据意识,也不懂得要求派出所开验伤证明,有的派出所也不主动提醒女方到法医部门去做验伤证明,导致受害妇女往往无法提出有力的证据。一些法院在审理时,不仅需要伤情证明,还要原告提供人证。

  3、损害难以得到赔偿。《婚姻法》第46条规定,由于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第47条还规定,在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少分或不分。从实践中看,这些条文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存在困难。由于家庭暴力而要求离婚,首先要有暴力伤害后果的证据,而取得伤害后果证据很困难。所谓损害赔偿,既包括对物质损失的赔偿,也包括精神赔偿,如被认定为未遭到严重损害的受害人请求赔偿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而精神后果严重与否的认定,空间是非常大的,要取得损害赔偿十分困难。

  4、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和不易查证性的特点。由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大多是家庭成员,遭受暴力的场合大多处于共同生活的场所,暴力的发生通常也不为人所知。这种隐秘性对于证据的收集和取得是十分不利的。由于中国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三从四德”等思想的根深蒂固,很多妇女不懂得或者不愿意用法律保护自己,而往往通过亲友或有威望的人或单位领导等进行调解劝告。“清官难断家务事”、“每家自扫门前雪”的观念,又使得很多邻居、亲友甚至领导更倾向于息事宁人,而不愿意举报或者提供证据,也使得家庭暴力不易被外界发现,常常错过了取得证据的最佳时机。不过这一特点也正在变化,近年来由于施暴者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家庭暴力从隐蔽转向公开,由家暴引发的杀人、伤害等恶性性案件也逐渐增多,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

  (二)解决家庭暴力的途径

  家庭暴力的发生和存在有其历史根源和社会原因,是一个全球性问题,现在已引起了全世界的普遍关注,世界上已有44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行为有专门的法律处罚条例。新婚姻法草案中对家庭暴力规定了具体制裁措施,这完全符合全国人民的心愿,也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维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原则。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应采取以下措施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

  1.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全民性的法制宣传教育。要大力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有关妇女权益和婚姻家庭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了解妇女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充分认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利不仅是妇联和其他妇女组织的工作,而且是每个社会成员的责任和义务,继续大力宣传包办买卖婚姻、私婚、重婚等行为的严重危害。真正懂得依法办事,以正确的法律意识代替残余的封建思想意识。

  2.引导和培养“四有”、“四自”新女性,在提高妇女自身素质上下功夫,教育和激励妇女学文化、学技术,拓宽女性的视野,投身经济建设,克服依附守旧思想。以勤劳和智慧改变贫困落后面貌及腐朽传统观念。以作为求地位,争取独立的人格,追求自身的价值。

  3.通过开展家庭文化建设活动,促使科技知识,法律知识、文体活动进万家。宣传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开展婚姻家庭问题的教育,使家庭成员学会婚姻家庭关系的协调、沟通方法,婚姻家庭矛盾和冲突的调节、解决方法等。倡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和人生观,建立和谐、友爱、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和文明、健康、进步的生活方式。

  4.加强协调,成立由公、检、法、司等单位和群众团体、村民自治小组等组成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社会支持、救助网络。遏制家庭暴力等社会丑恶现象的继续蔓延,形成全社会尊重妇女、关心妇女的氛围。对已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要认真查处,使之受到全社会的谴责。

  5.大力加强农村基层组织中维权工作的力量,强化农村妇女干部保护妇女权益的力度,提高基层女干部的综合素质。尤其要有计划、有重点地逐级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真正从各方面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资料:“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

   据正义网消息,全国妇联2002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约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

  作为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受到世界各国关注。联合国在《清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指出,家庭暴力是“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强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正案增加“禁止家庭暴力”条款,明确家庭暴力属犯罪行为,制定了详细的处罚办法。今年7月,江西省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从而使出台相应法规的省区市增加到14个。日前,中国法学会研究人员提交了一部《家庭暴力防治法》建议稿,内容包括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助、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等方面。

  为消除家庭暴力,1999年11月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正式指定11月25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编辑: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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