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搜索
木棉观察 社会民生 法制纵横 网络人生 骗术揭秘 奇闻异事 史海勾沉 浮光掠影 明白消费 调查 专题

 当前位置:南方网首页 > 新闻 > 社会 > 社会专题 > 安徽泗县疫苗事件 > 疫苗注射背景资料







·
“市场化”难解“看病难” 医疗改革迈入拐点? 28日
·
新规将致80%民营油企出局 江浙人千万买壳暗流 28日
·
中国互联网上网人数已超1亿 宽带入户超三千万 28日
·
中国规范建筑劳务分包 “包工头”将要退出历史 28日
·
中国将与伊朗全方位合作 石油合作成重中之重 28日
 
第三章:疫苗接种

2005-06-28 10:37:38 南方网资料

相关新闻:
·安徽泗县夺命疫苗事件调查:校长自认“观念淡薄” 2005-06-27
·安徽泗县夺命疫苗事件调查:小李威之死 2005-06-27
·不按正规接种程序行事 泗县疫苗事件每一环都违规 2005-06-28
·在逃批发商曾非法经营疫苗 被查出却未受惩处 2005-06-28

  第三章 疫苗接种

  第十九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并根据疫苗的国家标准,结合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制定、公布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其他疫苗的免疫程序或者使用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接种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各自职责,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或者接种方案,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第二十二条

  接种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

  第二十三条

  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应当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购进记录。

  接种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一类疫苗的需求计划和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并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并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

  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

  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预防接种证的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第二十八条

  接种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对居住在其责任区域内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接种,并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疫苗。

  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要求自费选择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同品种疫苗的,提供服务的接种单位应当告知费用承担、异常反应补偿方式以及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

  接种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接种情况进行登记,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种单位在完成国家免疫规划后剩余第一类疫苗的,应当向原疫苗分发单位报告,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部分地区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全部范围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物资调用等工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第三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

  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应当包含所针对传染病的防治知识、相关的接种方案等内容,但不得涉及具体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

(编辑:姜志)


发表评论】【关闭窗口
上一条:第二章:疫苗流通
下一条:第五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
精彩图片回顾




 
南方网版权相关声明:
① 本网欢迎各类媒体、出版社、影视公司等机构与本网进行长期的内容合作。联系方式:
② 在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果本网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益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本网联系,本网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妥善处理。联系方式:
③ 在本网BBS上发表言论者,文责自负。
如果您在本页面发现错误,请先用鼠标选择出错的内容片断,然后同时按下“CTRL”与“ENTER”键,以便将错误及时通知我们,谢谢您对我们网站的大力支持。
 
关注农村
  ·农民工快乐 所以中国快乐

合作医疗

民工讨薪

农村教育

思想道德建设
  ·志愿精神,中国新公民的崭新徽章

雷锋精神 

五四精神

公民道德

抗击艾滋
  ·安全套莫成昙花一现 防艾需要双重防线

女性vs艾滋

民间防艾

预防艾滋

青少年儿童
  ·怀孕少女,真的痛并快乐着?

安全教育

网瘾少年

青少年性教育

  婚姻与家庭
  ·闪婚,难以消化的爱情快餐

出入围城

女人角色

谁在征婚

  传统与文化
  ·万里长城永不倒

民间文化

节日文化

国学热

  你我权益
  ·教育为公,何以不公?

慈善尴尬

社会保障

隐私难隐

  社会百态
  ·尊师重教,老师的苦谁知道?

贫困大学生

佘祥林

现代"丐帮"

  人物
  ·纪念孙中山逝世80周年

毛泽东

邓小平

周恩来

  综合
  ·社会频道2004年终献礼

雪影[图集]

南京大屠杀

日军侵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