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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警方向全国人大建议 短信电邮骚扰他人应处罚

2005-08-05 13:49:59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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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网讯 广东警方昨日(9月11日)在与正在广州调研的全国人大内司委视察组座谈时,建议进一步扩大治安管理处罚范围,将传销和变相传销、营利性陪侍、兜售假证件、假文凭、利用电子邮件和短信骚扰他人等十几类近年来新出现的违法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同时加大治安管理处罚力度,提高惩戒教育效果。

  问题:新出现的管理客体和违法行为处罚无据。

  建议:将十几类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和活动补充进《治安管理处罚法》。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 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4年5月又作了部分修正。但如今已严重滞后于当前治安管理工作的需要,亟需作较大的修订完善,全国人大视察组此行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听取各方意见。

  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在座谈时认为,《条例》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严重不足。当前治安管理的客体出现了很多新内容,对新出现的管理客体和违法行为,虽然国家也制订了一些相应的法规、规章等,但仍不足以规范和惩戒,需要纳入《条例》调控。

  省公安厅建议,将十几类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和活动补充进《治安管理处罚法》,主要包括:传销和变相传销;营利性陪侍及组织、介绍、引诱、容留营利性陪侍;利用电子邮件和短信骚扰他人等。

  问题:《条例》的处罚力度偏轻。

  建议:提高罚款额度、增设社区义务劳动等处罚。

  有关人员也提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他们感觉《条例》的处罚力度偏轻,削弱了其惩戒作用。据介绍,当前治安拘留最长才15天,惩戒作用相对较弱。

  他们建议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惩戒教育效果。提高罚款额度,将原来的“1元以上200元以下”修订为“50元以上1000元以下”。治安拘留的期限最长可规定为30天。另外,可借鉴国外的做法增设社区义务劳动等处罚。

  此外还建议明确:单位可以成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主体和被处罚对象,最高罚款不低于3万元。

  问题: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

  建议:压缩自由裁量权和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幅度。

  在座谈时,有人也提出,《条例》给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由于《条例》的规定不够明确,办案人员应作出什么处罚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出现“同责不同罚”现象。例如卖淫嫖娼行为可拘留5天,也可拘留15天,处罚的尺度基本上掌握在办案民警手里。

  他们建议,压缩自由裁量权,对每一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幅度应该尽量压缩,给予的处罚应根据其情节轻重规定得比较明确,以限制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确保法律能够严格、公正执行。

  建议补充的部分具社会危害性行为和活动

  1 传销和变相传销;

  2 营利性陪侍及组织、介绍、引诱、容留营利性陪侍;

  3 路边招嫖、当街派卡片招嫖;

  4 兜售假证件、假文凭、假发票;

  5 少量使用假币;

  6 拾到他人少量财物拒不交还;

  7 谎报疫情,尚未构成犯罪的;

  8 拨打110等报警、救助电话谎报情况的;

  9 不听劝阻在乘坐飞机时使用影响飞行安全的移动通讯设备,尚未构成犯罪的;

  10 非法生产和销售监听、偷拍设备,尚未构成犯罪的;

  11 在公共建筑、设备上和居民楼中涂写、张贴广告的;

  12 夜间施工噪音过大,影响周围居民休息,不听制止的;

  13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尚未构成犯罪的;

  14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尚未构成犯罪的;

  15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尚未构成犯罪的;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尚未构成犯罪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尚未构成犯罪的;

  16 利用电子邮件和短信骚扰他人的。(编辑:胡曼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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