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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变味”短信吉林省有望立法 加强管理卡买卖

2005-08-05 13:52:36 城市晚报网络版 宋治国 刘廷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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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网讯 “办理各种证件”、“恭喜您中奖了”……对这类手机短信相信读者朋友不会感到陌生,这些无聊、带有色情、侮辱等性质的短信令广大手机用户很反感,有的甚至已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在刚刚结束的吉林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刘志起等3名人大代表在联名提出的议案《问题短信引起的诈骗、诽谤等社会问题应出台相应的法律措施和管理机构》中,建议出台相关的法律文件和相应的处罚条例,建议管理部门对这类投诉及时处理,向社会公开短信息的投诉举报电话,以净化社会风气和打击手机短信犯罪。此建议受到了相关部门的重视,省人大常委会已将规范这方面行为的地方立法纳入了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

  通信管理局:要求运营商加强管理

  26日上午,记者采访了省通信管理局的有关人员。据介绍,手机短信息的来源可分为三类,一是来源于运营商(即联通、移动等公司)的短信息服务单位,二是来源于互联网网站发送的,三是点对点(即公民个人之间)发送的。作为行业管理部门,通信管理局要求,运营商对提供短信服务的合作单位要加强管理,在对群体用户发送的短信息内容上要严格把关,并且要求运营商每月定期向手机用户发送提防有害短信内容的信息,防止上当受骗,如果收到诈骗、淫秽、辱骂等性质的短信息,要及时向报警。

  公安机关:手机卡的买卖应加强管理

  那么,公安机关对违法手机短信是如何处理的呢?记者与省公安厅网络监察处管理科的王警官取得了联系。据介绍,我省由互联网网站发送的短信较少,多数都是手机对手机发送的,相对来说较难控制。为了扼制有害信息对公民的干扰,公安部门对涉嫌诈骗、虚假及色情等内容的信息也采取了相应的技术措施。

  王警官表示,对于违法短信息的处理,依据的法律法规都是以前制定的,年代较久远,对于法律法规实施后出现的新问题,规定得不够细致,现在看来是缺少具体的司法解释,在有些问题的界定和处理上可操作性差。如果我省能出台相应的地方法规,将会弥补这个不足。另外,现在手机卡可以在大街上随处买到,根本不用拿身份证去办理,一旦出现违法短信息的案件,就给侦查工作带来不便,所以希望管理部门能在这个问题上给予重视并加强管理。

  律师:立法要充分、细致

  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的刘杰律师针对这一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随着短信息业务的发展,“变味”的短信问题也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在提高手机用户道德水平、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加强短信息提供商管理的同时,还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对短信息的服务行为和使用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在立法时要充分考虑到对有害短信息的界定、短信息用户身份的登记、防止有害信息的传播等内容,使执法者在处理这一难题时有更细致的法律依据。

  相关链接

  九类违法短信息这样处罚

  1994年施行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对违法短信息作了规定,分为九类:一是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是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是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是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是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是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是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公民在接到上述类别的违法短信息后,可以向公安机关的网络监察部门报案,公安机关查实后将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公安机关对发送违法短信息的个人或单位处理后,受到违法短信侵害的个人还可提起民事诉讼。(编辑:胡曼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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