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搜索


【社会新闻频道】 | 社会民生 | 法制纵横 | 网络人生 | 骗术揭秘 | 奇闻异事 | 史海勾沉 | 浮光掠影 | 明白消费 | 调查 | 专题
 当前位置:南方网首页 > 新闻 > 社会 > 社会专题 > 防治结核 > 政府关怀



·
新中国最大卖官案:马德最大一笔受贿达200万元 23日
·
中国农村3亿人饮水不安全 潘岳分析3原因 22日
·
矿石涨价难影响钢材市场 三大压力决定未来走向 22日
·
汉语遭遇机遇和尴尬 中国启动对外汉语战略 22日
·
中国"枭龙"战机研制历程披露:具多种作战模式 22日
 
卫生部:肺结核病人转诊和追踪已出台明确规定

2005-02-02 23:39:41 新华网 记者朱玉、周婷玉

相关新闻:
·卫生部公布12月传染病疫情 肺结核发病数第一 2005-01-10

  南方网讯 为进一步规范肺结核病人的发现、转诊及追踪程序,提高病人发现率,卫生部制定了《肺结核病人转诊和追踪实施办法(试行)》,并于近日印发。

  办法对卫生行政部门、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并附有肺结核病人及可疑者转诊登记表、非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发现肺结核病人追踪情况登记表和肺结核病人追访通知单。

  办法提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在肺结核病人发现、转诊和追踪工作中的协调和管理,并监督工作的落实。县及县以上综合医院分管院长负责发现、转诊和追踪工作的组织领导,感染性疾病科或其他指定科室具体负责落实,接诊医生负责肺结核病人的登记,感染性疾病科负责肺结核病人的报告、转诊。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对未转诊到位的肺结核病人和疑似肺结核病人进行追踪。(编辑:付刚)


发表评论】【编辑邮箱】【关闭窗口
上一条:
下一条:卫生部:我国对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免费诊断治疗
精彩图片回顾




 
南方网版权相关声明:
① 本网欢迎各类媒体、出版社、影视公司等机构与本网进行长期的内容合作。联系方式:
② 在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果本网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益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本网联系,本网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妥善处理。联系方式:
③ 在本网BBS上发表言论者,文责自负。
首页 要闻 中国 广东 国际 港台 社会 法制 专题 理论 动漫 财经 体育 娱乐 教育 科技 IT 房产 旅游 人才 汽车 女性 订报 English 社区
如果您在本页面发现错误,请先用鼠标选择出错的内容片断,然后同时按下“CTRL”与“ENTER”键,以便将错误及时通知我们,谢谢您对我们网站的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