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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黄静命案呼唤终局鉴定体制

2004-12-09 17:16:00 新京报网络版 郭金霞(中国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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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2月24日发生的湖南省湘潭市女教师黄静命案,在案发22个月后,日前终于在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开庭审理。在此期间,多家鉴定机构先后就其死亡原因做了5次尸检、6次死亡鉴定,而每次的鉴定结果都不尽相同。(12月7日《新京报》)

  在这一案件中,鉴定结论无疑是各方关注的焦点,但反反复复的鉴定早已让公众陷入了困惑中,黄静的亲人更是长期以来承受着常人难以想像的悲痛。这让笔者想起了1992年发生于浙江省东阳市吴宁镇的胡尚军伤害他人案,案件历时7年,共做了8次鉴定。然而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现象在12年后的今天,仍在上演。

  我们到底该怎么解决这个“病症”呢?笔者认为,不妨尝试建立“整合鉴定资源,构建终局鉴定”的体制。

  具体讲,就是确立鉴定人名册制度,整合鉴定资源,成立由全国各鉴定领域的权威专家组成的终局鉴定委员会,实现全社会的鉴定资源共享。而且,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司法机关请求鉴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请鉴定的结论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进行重新鉴定,但重新鉴定请求应以一次为限;鉴定结论出现不一致,应由法官裁决提请终局鉴定委员会进行专家会诊,并且做出前两次结论的鉴定人应当参加会诊,会诊后的结论为终局结论。

  另外,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其可靠性取决于鉴定人的专业素质和鉴定能力,而不能以其行政级别论高低。

  实践中,有些法官面对几个结论难以取舍时,就以鉴定机构的级别高低作为是否采用鉴定结论的标准,这不符合科学规律,增大了造成冤假错案的危险性。

  为增加这一机制的透明度,在现有的立法基础上,还应当明确鉴定人和专家必须出庭接受法官和当事人质询的制度。鉴定人和专家应当在法庭上陈述自己做出鉴定的依据、方法和过程,回答法官和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鉴定的问题,以确保法官和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公信力。当然,这可能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跟进,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面对现有的严峻问题,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加强认识,尽快推进其变为现实。

  谈到这里,笔者想起了日前备受关注的“巨能钙事件”,农业部质检中心与卫生部也得出了不一致的鉴定结论。对于民政、质检等行业鉴定,它不仅涉及到企业的经济利益问题,而且与消费者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对这方面的鉴定更应严格规范。从鉴定样本的收取到检验的整个过程,都应当增加透明度;鉴定结论不一致时的取舍,更不能以级别的高低、部门的权威性简单下结论,而应当本着科学的态度给消费者一个科学、可靠、透明的答案。

  由于历史的积淀、法律的滞后以及利益的掣肘,我国现行的鉴定体制还存在不少弊端。在这种压力下,我们必须清醒意识到鉴定结论与公众的利益密切相关,甚至是案件中“一纸定生死”的关键证据,任何一个鉴定者都不能以一种“游戏”式的态度,对鉴定结果轻易下结论。(编辑: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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