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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记者生存现状:劳动权利保护是薄弱环节

2003-08-04 14:36:12 人民网 许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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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实话,前几天,我一直为《城市晚报》的三名失踪的记者担忧。让人庆幸的是,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及当地群众的努力寻找下,他们被找到而且基本安然无恙。

  没事当然最好,可是如果他们真的出了事呢?他们没有出事,并不代表所有的记者都不出事,并不代表所有的记者都能在“鬼门关”前幸运地逃避。其实在这三名记者失踪的前前后后,有些涉及记者切身利益的东西并没有完全“透明化”,比如,他们的人身安全保险买了没有,是多少?比如,他们的家人是怎样的态度?还比如,类似的“探险”有无必要,有消息说,那个叫“干饭盆”的地方,被称为东北亚的“百慕大三角”,三名记者北方、大胜、蔡铮,是在当地政府和百姓的帮助下,冒险闯进,然后导致失踪。

  一波刚平,一波又起,8月1日下午,南京4家媒体近10位记者在一次正当的采访过程中,遭到江苏省教育厅数十名保安和工作人员围殴、毒打,一名记者当场被打昏,其他记者均不同程度受伤。记者高爱平伤势严重,正在江苏省人民医院抢救。(中国青年报报道)

  还有刚刚过去的有关非典疫情的采访,无数记者冲锋陷阵,为读者采写了大量现场报道,精神当然是值得赞扬的,“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是对记者的称赞,这样的称赞让身为记者者更加义无返顾。

  可是,在众多的记者把新闻事业看得无比神圣或者把当一名记者看作无尚光荣和无比骄傲时,新闻媒体的领导者的做法却让无数记者寒心。当然,这里主要指的是顺应改革潮流和市场经济而诞生的都市类的报纸。各级党报的情况要好得多。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可是,在一些新闻记者为其他人的劳动合同和劳动纠纷奔走讨要公正时,他们自己的劳动合同却千呼万唤不出来;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可是,当前中国那么多的都市报记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多少,购买了医疗、养老保险的又有多少?

  事实上,很多新闻单位的领导并非不知道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概念,不和记者签定劳动合同的根本原因是一旦签定劳动合同,就要支付一笔社会保险费,而这笔社会保险费,要么就是说经营状况不好,没钱,要么就是从内心里来讲,不愿意买,我今天买了,他明天走了,不划算。记者干得好好的,为什么要走呢,不稳定,或者没有归属感是重要的原因。

  于是,很多的记者有一种吃了上顿没下顿的危机感,很多的记者不敢得病,更不能得大病,很多的记者怕老,等老得跑不动的那一天,谁来给他发工资,因为没有劳动合同,因为自己一直在法律之外徘徊,因为有关执法单位对新闻记者好象格外“通融”,有关劳动监察部门对个体企业的劳动监察力度很大,并时常成为社会的热点,而对于记者的权益保障,也许是不知道,也许知道却没放在心上,在劳动权利保护方面,如果按照百分比统计的话,记者可能比民工好不了多少。

  都市类的报纸,绝大多数都是实行聘用制,被聘用的记者大多来自各个单位,原先的身份或者是干部、或者是工人、或者是刚毕业的大学生,那么他们就有人事档案的归属问题,而目前很多单位的做法是,对于他们的档案不闻不问,你就是被原单位除名,也跟我没关系,再加上不与被聘用人员签定劳动合同,所以,一旦发生劳动纠纷,这些令人“羡慕”的新闻记者只能自己打落门牙往肚子里咽。

  中国新闻研究中心有这样一篇关于媒体状况的调查研究报告:激烈的行业竞争使越来越多媒体认识到人才的重要性。但是,与媒体在新创时期对人才资源的求贤若渴、甚至“有病乱求医”相比,大多数老媒体或步入稳定期的“新”媒体在对待现有人员的培养和使用上却疏于管理。不仅缺乏长远的员工培养与职业发展规划,甚至连基本的用工合同、劳动待遇都不能保障。这些问题不仅困扰着很多新闻从业者的大脑,也严重影响着媒体队伍的质量和稳定。最近一家权威机构针对新闻从业人员的健康问题进行的调查显示,在中国的新闻从业者中,已死亡的职员平均年龄仅为45岁,其中患癌症死亡的比率高达七成二,因病住院的平均年龄为44岁,一半的新闻从业人员处于患病的状态。由于长期处于高压力下工作及生活,透支健康已成为这一人群最大的问题。这些决不是危言耸听。新闻行业是一项充满挑战性和创造性的职业,它要求从业者必须长期处于一种高压力满负载状态,精神紧张、生活无规律,都会给人的身心带来极大的损害。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近日出台《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实施细则》。其中规定,报刊治理的主要范围是:各级党的机关和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等主管主办的报刊,省级和省级以下行业组织主管主办的报刊,以及利用职权摊派发行报刊的各种行为。此举的出台赢得社会普遍赞誉。而身为媒体从业人员,记者们更关心的是自身的利益能不能得到改善和保障,因为随着一批报刊退出市场,媒体竞争更加加剧,媒体从业人员的竞争也更加残酷,所以,切实保障记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应该成为有关部门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更为可笑的是,记者证本身是记者的惟一合法的采访证件,国家新闻出版署有关规定中也明确指出,聘用人员聘用期在两年以上的,可以参照相关规定核发记者证,但是在很多单位,领导们不知出于什么考虑,明明可以核发的不发或者少发,却私自印制所谓的采访证、记者证,导致很多记者没有合法的采访证件而在工作中陷于尴尬和被动的局面。各种考虑之中,有一种是不排除的,那就是害怕自己的记者拿着合法的记者证招摇撞骗,徇私舞弊,这种不信任感让很多记者自卑和自弃。

  还有一些都市报的老总,总是号召记者深入一线,挖掘内幕,暗访、偷拍、体验犯罪分子的违法犯罪过程,然后发布“独家”报道,这样的新闻读者当然爱看,也当然能让媒体最大限度地吸引受众的眼球,赢得广告回报,但是他们恰恰不该忽视的是记者的人身安全问题,我们不能容忍在所谓的竞争机制的旗帜下,让记者冒着极大的生命危险去踩地雷、去破案、去与犯罪分子做斗争。

  某报近日刊发调查文章指出,非法医疗广告给城市丢脸,一些媒体竟然接连发布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禁发的尖锐湿疣、梅毒、淋病、牛皮癣、爱滋病等11种医疗广告,引起读者普遍不满。

  违反《劳动法》是对记者人身权利的漠视,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是对读者权利的漠视,新闻媒体出现的种种违法现象需要有关部门认真对待。我们无法忍受广大记者“铁肩担道义”的同时,连自己的“道义”都无法保证,我们也不能忍受新闻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职责的同时,放松或者放任自己的违法行为长期存在。一个连记者的基本权利都保证不了或侵害的媒体,是不是也该在此次清理之列;连记者的社会保险都买不起的媒体,它又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记者当然不该被排除在合法公民之外。

  可以做出参照的是,保障记者权益的部门应该是各级记者协会,当然,每当记者正当权益受到来自社会的直接伤害时,记协的反应是快速的,记者们有回到“娘家”的感觉,但是除此之外,记协不妨把目光放在记者平时的权益保护上,防微杜渐,确实充当记者的“保护伞”,这样也才能使新闻从业队伍建设更加健康良性地向法制化迈进。(编辑:农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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