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山西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继伟很坚决地说:“法律上没有哪条规定某一种人不能租房子。”因此,他认为教育部一年前规定大学生不能在校外租房是不合适的。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主任向东律师则从另一个角度分析这一事件:按照现代司法理念“法不禁止皆自由”观点解释,学校的规章制度不能和法律相冲突,她说,教育部和学校出于安全和管理的角度,出台禁租令有它的一部分道理。但是学校既便是从安全角度出发也无权限制学生自由。“安全与自由的冲突从来都是存在的,是选择安全还是选择自由,”向东认为,这个问题需综合考虑。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教师王全福直言不讳地说:“我国宪法赋予公民自由权利的含义是宽泛的,这里面就含有公民有选择居住地的自由,那么大学生自然有权利选择居住地了。去年教育部出台这一禁令,很多学校跟着做了很多规定,比如广东某高校出台勒令退学这一规定,更是于法无据。退学是对学生最大的处分,就是学生守则里也没有列明在外租房就要开除学籍。”
“你来上大学,就得接受这个契约,你不守这个规定就别来上大学。”面对去年禁租令发出后,校方的这一观点,省民权律师事务所张芳律师认为,这是长期以来格式条款横行导致的一种思维定式。站在法律角度看待这一观点,张芳认为,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你提供教育资源和环境,我交学费,完成大学学业。学校在这一合同关系中最须完成的义务是提供教育,而不应该把什么事都包了,限制学生选择居住地也是不应该的。(编辑:胡曼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