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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恢复强制婚检引发婚检“自愿”大讨论

2005-07-22 09:07:46 北京晨报网络版 记者 颜斐 刘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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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门:推行孕前保健制度 专家建议:实行强制免费婚检

  南方网讯 在全国范围重新推行强制婚检并不可行,有专家因此建议实行强制免费婚检,以吸引更多的准新人们回到婚检诊室。但是也有人认为,检查费用并不是婚检人群减少的主要原因,减免费用也不一定可以拉回更多的婚检者。

  “我们希望一种更人性化的制度可以弥补婚检数量下降的缺憾,”正在负责一项孕前保健制度制定的北京大学生育保健研究所所长李竹教授透露,卫生部已经委托该所起草孕前保健方法草案,有望在明年年初作为政策在全国范围推行。该草案主要包括了检查项目、技术规范,宣传方式和专业人员的培训三方面的内容。目前此项制度已在河北试点。

  卫生部妇幼保健社区卫生司王斌处长认为,即便不婚检,也应该设有孕前咨询、检查、指导等服务,而恢复强制婚检也是不现实的。王斌透露,卫生部正和民政部等相关部门协调推行孕前保健的工作。

  正反两方激烈碰撞

  就黑龙江省恢复强制婚检制度,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法律界对此看法不一:有专家认为推行婚检目前仍有法律依据;而另一方观点则是国家法规大于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

  婚检:地方法规具有法律依据

  一些法律专家认为,黑龙江省的地方性法规具有法律依据。中国人民大学婚姻家庭法研究所所长杨大文教授在《婚姻登记条例》生效后曾通过本报发表不同的观点:婚检由强制变自愿,但推行婚检仍有法律依据,为了婚姻登记人的利益和民族发展,公民还应当自觉地在婚前接受婚检。

  杨教授认为,虽然《婚姻登记条例》将“婚前检查”的规定取消,但根据1995年6月1日实施的《母婴保健法》规定: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当禁止结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下法服从上法原则,《母婴保健法》作为法律,其法律效力优于《婚姻登记条例》。在《母婴保健法》没有修改更没有废除的情况下,推行“婚前检查”仍有法律依据。

  不婚检:体现立法的人性化

  北京诚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詹涵棋则认为,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出于保护公民隐私的考虑实行了自愿婚检制度,“婚检全凭自愿”体现了立法的人性化,对公民的私生活赋予了更多的自由。不婚检并不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用行政手段来干涉婚检与立法的人性化本意不符。此外,恢复强制婚检制度也有违于国家法律规定,毕竟国家法律的效力要高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

  詹涵棋认为,黑龙江的地方性法规与国务院行政法相抵触的深层原因是《婚姻法》与《母婴保健法》的冲撞。她认为,新法优于旧法,不能用过去颁布的《母婴保健法》来约束新实施的《婚姻法》,《婚姻法》取消了强制婚检规定,只要符合结婚的条件就不能用《母婴保健法》来限制结婚的权利。

  相关链接妻子隐瞒病史 婚姻被判无效

  记者从北京市法院了解到,随着强制婚检取消,因一方隐瞒疾病等健康原因到法院起诉离婚的案件增多。不久前,东城法院曾经宣告一对新婚夫妇的结婚登记无效,原因是妻子王女士向丈夫隐瞒精神病史。

  20多岁的王女士因患有精神分裂症曾住院接受治疗。病情得到控制后,她遇见了大她15岁的张先生。两人相识后互相感觉都很好,王女士始终没有告知自己的病史。办理结婚登记时,两人未进行婚检。没想到,婚后不久,王女士旧病复发住进医院,张先生这才知道妻子患有精神疾病。他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法院确认两人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由于《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应该被认定无效,东城法院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

  法官认为,强制婚检取消给人们带来了选择的自由,但也带来了一些负面效果,类似离婚案的增多也是负面效应的一个侧面。

  另据了解,黑龙江恢复强制婚检一事在网上引起了热评。60.64%的网友持赞同态度,认为能有效促进婚检普及率;27.43%的网友反对,他们认为此举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11.93%的网友认为,无论强制与否都应进行婚检。(编辑: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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