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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恢复强制婚检引争议 省民政部门拒绝执行

2005-07-25 08:12:57 新华网 徐宜军、王茜、王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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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网讯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最近修订了这个省的《母婴保健条例》,保留了有关强制婚检的内容,从而引起社会各界的争议。有人认为,取消婚检是因噎废食,有人认为,强制性的重提是一种体制的倒退。

  省人大改条例 强制婚检被“恢复”

  6月召开的黑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了修订,保留了原《条例》中规定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等内容。

  黑龙江省卫生厅基层卫生和妇幼处处长姜相春说,此次《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的修订意味着恢复强制性婚检,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今后仍要接受婚前医学检查,除艾滋病、梅毒、淋病、麻风等四项必须检验外,其他各项仍按自愿原则,由新人自己选择。

  而早在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将强制婚前检查改为自愿婚检。但此后,各地婚检率直线下降,卫生部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我国婚检率不到10%,个别地方已不足1%。哈尔滨市在实行自愿婚检后,一个区妇幼保健院在短短的5个月接连检出了三个“梅毒胎”。这一状况引起人们对人口质量的担忧。

  20日,黑龙江卫生部门将新的《母婴保健条例》下发全省各地市县卫生行政部门。

  消息传出,好似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社会各界议论纷纷,有支持的,反对的也不少。

  群众意见:强制性婚检更像是变相谋利

  哈尔滨市的李盈认为,由于新人的素质参差不齐,尤其是在农村文化知识水平相对较低的群体,很难保证他们能够进行自愿婚检,而强制性婚检就解决了这一问题,有利于下一代儿童的健康成长。

  公司职员房琦也认为,如果国家在人们意识还处在比较随机和盲目的时期变“强制”为“自愿”,势必弊大于利

  刚刚结婚的哈尔滨市民迟国则认为,现在都尊重个人隐私,如果采取强制性措施就相当于公权力对私权力的侵犯,这与我们国家强调尊重人权的现实情况相悖。恢复强制性婚检让人感到相关部门更像是在变相谋利,如果婚检变成公益性的、免费的,自愿婚检的人数自然会增加。

  省民政部门:我们不执行这个条例

   黑龙江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调研员魏广福认为,新修改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与《婚姻登记条例》发生了冲突,民政部门目前还要按《婚姻登记条例》执行,如果强制执行婚检,人家可以告我们行政不作为。

  他说,民政部门事先不知道要修订《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而且条例里也没有体现民政部门的意见和态度,其可行性值得商榷。

  魏广福认为,取消强制性婚检是进步的表现,但现在《母婴保健条例》的出台,感觉又倒退了,应该采取更科学合理的方法来解决婚检率下降的问题,而不应该搞一刀切、走强制性的老路。

  专家分析:争议源于理解不同及法规“打架”

  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助理巡视员张忠华认为,《母婴保健条例》是以《母婴保健法》所规定的具体内容,与黑龙江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结果,只是保留了原有的强制婚检内容,无所谓“取消”或“恢复”,之所以出现如今这种争议,是由于各部门从自身角度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造成的。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贺轶文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法律效力要高于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所以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不得违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直接援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作为立法依据的,《母婴保健法》明确规定: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应该认为作为行政法规的《婚姻登记条例》及民政部的部门规章《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与《母婴保健法》有不协调的地方。而在实践当中,婚姻登记机关完全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而更具有效力的法律却被束之高阁,法律的一些规定得不到有效落实。

  有关人士认为,法规“打架”造成有关部门执行难、法律尊严受侵害的问题在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应该引起重视,并应尽快对一些与现行法律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及时修订。(编辑: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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