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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开婚检问题研讨会 专家建议婚检免费强制

2005-07-27 14:58:13 法制日报网站 陈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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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网讯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残联昨天(26日)联合召开“婚前医学检查”专题研讨会。与会者普遍认为,从对家庭、母婴健康、出生人口素质和对社会负责的角度,都应实行强制婚前医学检查制度,而且这一检查应该是免费的。

  取消强制婚检理由难成立

  对于将婚前医学检查由“强制”改为“自愿”,赞成者们列出了很多理由。在研讨会上,许多专家认为,这些理由是令人怀疑的。

  取消强制婚检的理由之一,“取消强制婚检是对公民权的一种尊重”。赞成者认为,取消过去的强制性婚检规定,婚检成为当事人的自选项目,是对个人基本权利的一种尊重,是给人们更多更大的自由权利,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翟振武对此说法予以反驳。他说,公民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法律对公民权范围的规定是依据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利益制定的。没有抽象的、不受任何限制的公民权。考虑维持还是取消强制性婚检的主要出发点,应该是是否能有效地保护婚姻双方以及下一代的健康,而不是其他因素。

  取消强制婚检的理由之二,“婚检成本高,疾病检出率低,而且结婚并不等于生育,为后代健康考虑,应加强孕检,婚检显得多此一举”。与会专家认为,这个理由站不住脚。从预防的角度看,取消婚检,仅保留孕检,会产生以下方面的问题:一是由于孕检发生在怀孕这个事实之后,即使发现胎儿有缺陷,无论是流产还是引产,补救的成本和对妇女的损害都是巨大的;二是多数孕检往往只对胎儿进行检查,来自父亲方面的遗传疾病常常被忽略了。因此,光靠孕检把不住出生婴儿质量关,婚检所把守的关口与孕检把守的关口并不是等同的。翟振武指出,婚检疾病检出率低造成的成本高并不能成为取消它的理由。

  取消强制婚检的理由之三,“婚姻法规定不明确,婚检项目多、收费高”。翟振武认为,检查项目多、乱收费和高收费等现象是操作层面上的问题,应该在操作层面上解决,而不应该因为存在这些问题,就把强制婚检制度给取消了。

  取消强制婚检的理由之四,“强制性婚检在国际范围并不通行”。翟振武指出,中国有中国自己的国情,国外的做法可以借鉴参考,但绝不能照搬。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也是检验一项政策正确与否的惟一标准。婚检由“强制”改为“自愿”后,婚检率立即全面崩溃的客观事实已经清楚无误地告诉了我们,不管怎样从国外引经据典,“自愿婚检”的道路在中国,至少在目前的中国社会、经济、文化等条件下走不通。

  婚姻登记条例有违上位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东东在研讨会上指出,婚姻登记条例违反了上位法。他认为,我国立法法规定,国家立法权处于主导的、支配的地位,政府立法权处于从属、补充的地位。这突出表现在,政府立法权要依据宪法和国家法律行使,政府立法要保证国家法律得以更好的贯彻执行。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与政府机关制定的法规之间是一种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

  国家立法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和通过的法律。政府立法是指由国务院和政府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的法律规范。母婴保健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婚姻登记条例由国务院制定,两者是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姻登记条例却取消了婚检的规定,这是违反上位法立法精神的。

  婚检要强制也要免费

  贵州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的潘维亚认为,在我国当前的体制改革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正确处理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的相互关系尤其重要。不可因为局部改革的一时之需或为顺应所谓的时代潮流而因噎废食,破坏法律体系的整体稳定,牺牲国家法治长远的价值及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据立法法关于“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应“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之规定,新婚姻登记条例应服从母婴保健法的规定,有关部门应主动对其予以修订,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强制婚检制度,使之成为提高我国人口质量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

  一些专家在会上指出,有人提出用婚检免费或半免费的方式提高自愿性的婚检率,有些地区也实践了一段时间,但效果并不理想。事实说明,在目前的情况下,只要不强制,无论是加强宣传,还是免费或半免费婚检,婚检率在相当一个时期内都无法提高到原来的水平。其实,免费婚检也可以强制实行,免费婚检的设计并没有动摇实行强制婚检的依据。要实行免费婚检,也要实行强制婚检。(编辑:胡曼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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