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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是承担责任最好办法 强制与否争论可以休矣

2005-08-22 14:36:26 文汇报网络版 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 汤啸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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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自由权对抗的是非法的限制或者侵害。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人支配自己身体的行为只要与公共利益有关,就必然地受到限制。

  目前我国婚前体检如果一定要说有什么强制的话,强制的是“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方能登记结婚。然而,任何一方的权利就是相对方的义务。显而易见,双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是承担“平等责任”的最好办法。

  凡是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各自应当向对方、向婚姻登记机构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这均属各自的责任。在这一责任上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对应的。作为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应当理直气壮地要求缔结婚约的双方负起平等的责任。

  有人认为,人身自由权就是本人对自己身体所拥有的、他人不得干涉的自由支配权。我以为这种解释至少是片面的,人身自由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其人身和行动完全由自己支配而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限制或侵害的权利。人身自由权对抗的是非法的限制或者侵害,而并不是说人身自由就是绝对的无任何限制。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人支配自己身体的行为只要与公共利益有关,就必然地受到限制。在德国有《关于禁止偷窥与暴露表演的判决》,尽管这种真实的偷窥与暴露的表演双方都是自愿的,但是,德国联邦行政法庭认为,这种自愿的行为侵犯了人的尊严。在法国,有侏儒自愿被人来回抛掷取乐,但是,法国行政法院却明确指出此举与公共秩序不相容。因为,侏儒允许他人抛掷时已经把自己当作纯粹的物品使用,这一行为本身侵犯了人的尊严。这两个案例告诉我们,即便在所谓自由的西方,支配自己的身体也受到公共秩序和人的尊严的限制。

  在我国,不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已经为公众所接受,但是,不损害自己尊严的观念还远未建立。例如,进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过程中的男女双方,都有尊重自己的尊严和向对方负责的义务,双方都有共同为后代负责的义务。具体而言,诚实是对自身的尊重,拒不提供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至少是对另一方的不尊重。每个人都享有隐私权,相对于对方又都具有知情权。在隐私权与知情权的交叉状态中,热恋中的双方往往很难理智清醒而又不伤和气地处理好权利的平衡。我国1995年6月1日实施的《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国务院颁布在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应当特别说明的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是以消极条款的方式明确了不予登记的五种情形。“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是从积极方面对结婚登记必备条件的设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最近,在我国出现的有关婚前体检的争论中,“强制婚检”的提法很不准确。目前我国并不存在强制性质的婚前体检,只是要求“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至于到哪一个具有资质的医院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是可以自由选择的,有关部门也不应当搞“垄断经营”。目前在上海等地已经明确规定婚检免费。如果一定要说有什么强制的话,强制的是“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方能登记结婚。有人认为这实际上还是强制婚前医学检查,对身体的医学检查应当完全由当事人自由、自主地决定。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应采取适当步骤以保证缔婚双方在缔婚、结婚期间和解除婚约时的权利和责任平等。”任何一方的权利就是相对方的义务。显而易见,双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是承担“平等责任”的最好办法,口头承诺“我没病”是不足以承担平等责任的。

  还有人认为,在政府提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之后,当事人仍然拒不进行医学检查的,可以采取由当事人自行负责的办法予以结婚登记。这一思路虽有新意,但实际上是不可行的。即便拒不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双方在婚姻登记机构作出了不可撤销的书面声明,明示“如果在成婚后发现对方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或者生出了有缺陷的婴儿,一切责任由我自负”也只能是一纸空文。本来通过婚前医学检查可以避免孕育的缺陷婴儿一旦出生,任何人都必须善待,特别是当事人出现困难时,政府根本不可能以“有约在先”拒绝救助。

  我以为,应当坚持的究竟是自愿婚检还是强制婚检的争论应当结束。凡是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各自应当向对方、向婚姻登记机构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这均属各自的责任。在这一责任上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对应的。作为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应当理直气壮地要求缔结婚约的双方负起平等的责任。(编辑:许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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