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因不堪忍受男上司长达一年多有恃无恐的“性骚扰”,在云南某公司计算机中心工作的林女士将所在部门主管刘某告上法庭。6月25日,受理该案的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第一次听证。
据林女士介绍,自2000年8月份起,她所在公司部门的主管、计算机中心主任刘某经常有意无意地用一些黄色下流的语言对其进行挑逗,有时甚至动手动脚。2000年9月的一天,刘某与林女士一起去某公司谈业务。在出租车上,刘某不停地讲一些下流话,还借机对梅动手动脚。谈完业务后返回的途中,刘某让出租车停在近华浦路某宾馆门前,要林女士与他上去“开房谈工作”,林女士急忙打电话叫丈夫来接自己。
2001年8月31日,林女士正在办公室做统计报表。刘某走到她面前叫梅跟自己去库房。进入库房后刘某顺手把库房门关上,抱住林女士乱摸,林女士拼尽全力挣脱。一周后,刘某要求林女士星期六到公司加班,上班没多久刘某就叫她到机房“打份文件”。进了机房,林女士才在电脑前坐下,刘某就扑过来抱住她。情急之下林女士抓起一把雨伞对刘一阵乱打。刘某松开手后,林女士冲出办公室,只听见刘某在身后大叫:“你走,你以后再也不用来上班了!”这时,林女士终于忍受不了长期遭受的侮辱与痛苦,大哭着跑回家中。
林女士说她曾就刘某长期对其进行“性骚扰”的事多次向公司及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但一直都没有结果。今年4月,林女士决定就此事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立即停止对其的‘性骚扰’行为,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
随后,记者通过电话找到刘某,刘某要求记者与律师联系。刘某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内容比较简单,记者全文记录如下:“首先,被答辩人(指梅某)起诉状称答辩人(指马某)对其有性骚扰行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仅是被答辩人的(偏)片(面)不实之词,不应得到法律支持。其次,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曾经发生的一些口角已经由单位调查处理,并下达了正式的书面结论,证实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综上,双方之间的矛盾应属一般单位同事纠纷,并经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其性质完全与性骚扰无关。被答辩人将已经处理的矛盾再次提起,属无理无据之事,依法不能成立。请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编辑: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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