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我遭到残酷的毒打、体罚,刑讯逼供、诱供长达10天11夜”:“公安分成几组审讯我,不让睡觉,当时我看什么都是重影的”
11年后。他从一个精壮汉子变成了一个身体孱弱的人。
佘祥林躺在病床上,不时把手放在额头上,他说那里会经常痛,尤其是回想起那段经历。现在表明他此前囚犯身份的可能只有剃得光光的脑袋,还有,他拉开裤脚,脚脖处留有深褐色的两条浅沟儿,那是当年作为死刑犯戴了4个月脚镣落下的。
据南方都市报消息,现在湖北省沙洋监狱局总医院检查出的结果是,他的脊椎几处都有问题。
“眼睛也很差,但这家医院查不出原因,可能要转院治疗。”他说。
4月3日的佘祥林精神好了许多,在没有外人在场时,他会跟哥嫂、弟弟及女儿开心地说笑,并把脚倚在床边的墙上。
两天前,佘祥林被变更强制措施,这意味着他将很快恢复自由。
11年前,1994年4月间,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村民佘祥林被当地公安机关逮捕,京山县公安局怀疑他谋杀了自己的妻子。逮捕前四个月,佘的妻子张在玉走失,村民们说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同年4月11日清晨,一具腐烂得面目全非的女尸在附近一个村落的池塘里浮起,公安认定这具女尸就是佘祥林的妻子。
1994年10月13日,佘被判了死刑,这个判决被湖北省高院发回重审。到1998年6月15日,佘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佘的上诉,维持原判,此为终审裁定。
京山县法院和荆门市中级法院的刑事裁定书上都认定了佘杀死妻子的事实,这个被认定的杀妻过程显得极为残忍:1994年元月20日晚10时许,佘将精神失常的妻子从床上拉起来,带到一处瓜棚里关起来。第二天凌晨,佘将六岁的女儿抱到父母房内,谎称妻子出走了,然后以外出寻找妻子为由,拿着手电筒、麻绳和张在玉的毛裤,推着自行车出门,来到瓜棚内,给妻子换了一身衣服。然后他把妻子带到吕冲村九组那处池塘边,“趁张不备,用石头猛击张的头、面部至张不能动弹,将张拖到堰塘的东北角,用麻绳将装有四块石头的蛇皮袋绑附其身沉入水中。次日下午将从张身上换下的衣服全部放在自家灶里烧毁”。
京山县的几位居民告诉记者,当时佘祥林的杀人过程被媒体披露后,影响很大,人们都认为他是一个人间恶魔,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谁知道这竟然全是假的。
4月1日,佘在接受记者采访中说,在审讯过程中公安对他刑讯逼供。
在佘祥林的一份长达30页的申诉材料中,可见这样的记述:“我遭到残酷的毒打、体罚,刑讯逼供、诱供长达10天11夜”,“鼻子被多次打破之后,他们竟将我的头残忍地按到浴缸里,几次因气力不足喝浴缸里的水呛得差点昏死”,“(他们让我)蹲马步,还用穿着皮鞋的脚猛踢我的脚骨”。
“公安分成几组审讯我,不让睡觉,当时我看什么都是重影的。”佘祥林痛苦地回忆。
记者4月1日在京山县公安局就审讯过程中是否对佘进行刑讯逼供求证时,该局一位负责人说,这个要有明确的证据来认定,目前此案整个侦查、起诉、审判过程都由一个专门的班子进行调查,对有关责任人的处分都要看调查的结果。
事实上,佘祥林第一次被判死刑时,湖北省高院就对此提出诸多疑点,其中包括佘祥林交待了四种不同的作案经过,并明确指出:不能排除佘妻自行出走或随他人出走的可能。此案遂被发回重审。但到了1998年,佘仍被判处15年徒刑。
一位叫作巴山雨的网友将这15年徒刑称为“稀里糊涂的审判”。他同时强烈质疑此案在侦查、起诉、审判诸环节的公正性,并要求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让制造冤案的人受到惩罚,也正是佘祥林目前最想说的话。“我现在有两个要求,一个是国家要对我这么多年受到的冤屈和我的家庭遭受的不幸进行赔偿,一个是对那些冤枉我的人进行查处。”
据了解,当年在京山县公安局主管此案的副局长已升至京山县法院院长,当年参与此案的一名普通民警先是成为基层派出所的所长,现在则是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一位副大队长。
佘说自己现在已经成了一个废人,什么也干不了了。“在监狱中,我就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服刑期间,佘一直未停止申诉。
佘祥林在被逮捕前是当地的治安巡逻员,而他的武功在当地是出了名的。
“三四个是打不倒他的,他最擅长擒拿手,一两下就能把人制住。”一位熟悉佘的村民说。
据说佘在服刑期表现很好,所以才能减刑三年半。本来到今年8月他就刑满出狱了,但3月28日出走了11年的张在玉突然归来,佘祥林沉冤得雪。
而在此前,佘一直把洗冤的希望寄托在法官身上,他在申诉材料中写道:有人说当今的社会是金钱与权力的社会,但我仍然坚信,在我们这个法制日臻完善的社会主义国家,有正义感、有同情心的你们——人民法官,一定会明镜高悬,一定会站出来用神圣的法律与正气来为我做主,伸张正义,一定会给我一个公正的裁定的。
佘祥林杀妻案回放
1993年腊月初十(阴历)凌晨两点半左右时,佘祥林妻子张在玉离家出走。
1994年4月11日,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水库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县公安局民警经过排查,认为死者为张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当晚,佘被警方带走接受审查。
1994年4月22日,京山县公安局以佘祥林涉嫌故意杀人将其刑事拘留。
1994年4月28日,京山县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
1994年8月28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以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对佘祥林提起公诉。
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佘祥林杀害其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5年1月10日,该案上诉至湖北省高院后,该院作出(1995)鄂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
1996年2月7日,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将此案移送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起诉,后再次退查。
1997年11月23日,因行政区划变更,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呈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1997年12月15日,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此案移交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被告人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1998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法院接到佘祥林上诉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该次裁定为终审裁定。之后,佘祥林在沙洋监狱服刑至今。
2005年3月28日,“死亡”11年的张在玉回到家中。
2005年4月1日,佘祥林迈出了沙洋监狱大门。(编辑:姜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