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编辑:姜志)
本网站由南方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制作维护 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ICP经营许可证号:粤B2-2005025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050235 广告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合作医疗
民工讨薪
农村教育
雷锋精神
五四精神
公民道德
女性vs艾滋
民间防艾
预防艾滋
安全教育
网瘾少年
青少年性教育
出入围城
女人角色
谁在征婚
民间文化
节日文化
国学热
慈善尴尬
社会保障
隐私难隐
贫困大学生
佘祥林
现代"丐帮"
毛泽东
邓小平
周恩来
雪影[图集]
南京大屠杀
日军侵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