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定义的儿童,是18岁以下。儿童性侵害是指加害者以权威、暴力、金钱或甜言蜜语,引诱、胁迫十八岁以下的儿童及少年,与其发生性活动。这些性活动包括:猥亵、乱伦、强暴、性交易、媒介卖淫等。
性侵害完全是加害者的责任,不是受虐者的问题,尤其是儿童性侵害。必须在以下四个状况配合下,才会发生,克服其中任何一个因素,就可以预防。
★加害者有动机
★恋童症
★童年曾被虐待、疏忽
★欲以儿童代替成人性伴侣
★经济危机
★社会孤立
★强烈的男女不平等的观念
★受色情媒体影响
★加害者失去自我控制的能力
★不能控制性冲动
★缺乏舒解压力的能力
★想利用儿童满足控制欲
★加害者克服外在环境的阻力
★加害者以暴力、利诱等手段,使儿童无法反抗。(编辑:姜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