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大家依然沉浸在欢度春节的气氛中。作为我国最重要的传统节日,国家明确将春节规定为法定假日,因此,春节休息是上班一族理所当然的权利。
但由于各种原因,依然有不少人为这个春节而忙碌。春节加班自然与以往不同,作出的“牺牲”更大,那么加班工资该怎么给呢?单位不给加班工资怎么办呢?
本文就加班工资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一一向专业人士咨询,希望能让读者在春节加班后做到“心中有数”,如果有单位不给加班工资或者不按法律规定发放加班工资,那么千万别客气,下文中介绍的几条维权路径供您选择。
拿不到加班工资怎么“讨”
苏文蔚 北京市丰联立成律师事务所
记者:苏律师,如果单位不发放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讨要”,哪一条是效率最高、最经济的?
苏文蔚: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时以现金的方式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必须支付加班工资。无故拖欠、克扣工资,包括加班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追索:
第一,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这个期限不要太长,最好不要超过一周。
第二,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劳动监察部门在调查有关事实的基础上,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部门查处案件的时限一般不超过60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
第三,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审理终结。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
从以上三种渠道上看,最经济的是与单位协商,但成功率低。劳动监察部门的查处属于行政执法,其处理决定也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依法强制执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或者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依法发生法律效力后,都可以强制执行。从法律效力上看,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是同等的。
记者:单位发放过节费可以抵冲加班工资吗?
苏文蔚:用人单位发放过节费,属于单位的福利待遇,与劳动者是否加班无关。从法律意义上讲,过节费是一种约定义务,不是法定义务。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这是一种法定支付义务。所以过节费不能冲抵加班工资。
记者: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有什么区别,加班工资标准有何不同?
苏文蔚:法定休假日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包括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每周不少于一日的休息时间。目前一般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单位,基本都是每周工作五日、休息两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记者: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计算,能否举例加以说明?
苏文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支付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第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
第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第四,劳动者日工资按照月工资除以每月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按照日工资除以每天8小时折算。如劳动者月工资为1500元,那么他加班工资的日工资基数为1500÷20.92=71.7元,小时工资基数为71.7÷8=8.96元。
第五,用人单位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以2005年7月以后北京市为例,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基数,不能低于月工资580元、日工资27.72元、小时工资3.47元。
记者:如果单位安排劳动者“补休”,劳动者春节加班还能拿加班工资吗?
苏文蔚:根据法律规定,春节属于法定休假日,在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依法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不论是否安排补休。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安排了补休,也不能免除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农历正月初四至初七工作的,应当安排补休,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补休的,依法不必再支付加班工资。
记者:用人单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资计算标准吗?如果用人单位规定,春节加班者每人每天发100元钱的加班费,合法吗?
苏文蔚:关于加班工资的标准,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原则上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面确定。但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规定的标准等于或者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法律也不禁止。具体到春节期间加班,每天发放100元加班费是否合法,则要根据每个劳动者自己的工资基数来确定。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的加班工资高于每天100元的,则劳动者有权要求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如果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的加班工资不足或者等于100元的,劳动者有权要求每天100元的加班工资。记者:外来务工人员能享受加班工资吗?
苏文蔚:外来务工人员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包括取得加班工资的权利。所以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外来务工人员加班,而且又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
春节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郭长清 北京市密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
记者:春节期间,不少劳动者仍在加班。请您介绍一下今年春节加班费该如何计算?
郭长清:加班费的数额由计算比例乘以计算基数而得出。具体来说:
(一)加班费的计算比例
据国务院办公厅就200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和我国劳动部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的规定,2006年春节期间加班费的计算比例为:农历大年初一至初三为300%,初四至初七为200%。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在法定假这3天本应休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的计算比例为300%;如果恰逢劳动者这天应当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的计算比例为400%(其中100%为月工资中这天的工资)。不能用安排补休的办法代替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第二条1项规定:“……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农历大年初四至初七为公休日,如果劳动者在这4天本应休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的计算比例为200%;用人单位可以用安排补休的方式代替支付加班费,加班1天补休1天。如果劳动者在这4天本应上班的,就没有加班费。
(二)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的规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为“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为“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
在北京,《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44条规定: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计算基数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与此相关,按照《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日工资、小时工资”计算为:每月以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折算。
(三)例外的情况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也就是说: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时制度为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即使加班,也没有加班费。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在公休日加班的,就要看具体情况了,如果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不需支付加班费(法定假加班的除外);如果超过了,超过部分应支付加班费,计算比例为150%。
但是,依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实行这两种工时制度需要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另外,需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记者:如果有劳动者不愿意春节加班,用人单位能否处罚劳动者甚至扣发劳动者的工资吗?
郭长清:劳动者不愿意春节加班,用人单位不能处罚劳动者也不能扣发劳动者的工资。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规定,加班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不能强令或逼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愿意春节加班而对劳动者进行罚款或者扣发工资的行为,属于克扣工资的行为。劳动监察机构可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被克扣的工资,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记者:支付加班工资中的哪些情况属于违法行为?
郭长清:支付加班工资中发现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安排职工加班,却拒绝支付加班工资;(二)支付加班工资的数额不足,其一是比例不足,其二是基数不足。表现为:发给一定数额的加班费,如法定假加班1天,应得加班费为100元,用人单位规定只发给50元;(三)用安排法定假加班的职工换休的方式,代替支付加班费的义务。
记者:在您的工作中,最容易碰到用人单位的哪些违法行为?遇到这些情况,劳动者应该怎么办?
郭长清:在发放加班工资的过程中,用人单位最容易出现两种违法行为:
(一)不记加班考勤,使劳动监察机构无法取得劳动者加班的证据。
(二)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计件工资标准高,职工无法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完成,迫使职工“自愿”加班。
希望劳动者注意保存加班过程中的有关证据,如用人单位负责考勤或记工的人签名的材料,或者交接班记录、记工单等。
延伸阅读:有关加班工资的法律法规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张冬梅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日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的工作时数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包括加班和加点。加班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日或公休日从事生产或工作。加点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标准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生产或工作。
由于加班加点挤占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同法定最高工时标准相矛盾,因此,现行立法对加班加点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并规定了相应的补偿形式,即补休和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加班加点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内,或在法定日标准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所支付的工资。
我国立法关于加班加点工资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及劳动部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
(一)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
《劳动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其标准分别为: 1.在标准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的加班加点,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时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在这里作为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基数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有日工资和小时工资两种。日工资为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所得的工资额;小时工资为日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所得的工资额。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用人单位违反加班加点工资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90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编辑:姜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