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南方都市报》A9版深圳新闻以《抢劫遇反抗狂砸女子脸一男麻醉抢劫,被抢女子脸部被劫匪用石块猛击数十下后装死逃生》为题,报道了一名女子被麻醉抢劫的事件。文中有以下描述:
“当她(事主曾女士)快走到公园十字路口时,突然一个骑着女式电动车,1.5米左右高,平头、瓜子脸的男子迎面而来,就在两人要擦肩而过时,男子打了一下她的左肩,曾女士顿时感到一阵眩晕,就昏迷过去。”
“不知过了多久,曾女士从昏迷中醒来,发现自己已身处一个山脚下……她猜想歹徒将她迷昏之后用车把她载到了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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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3年开始,广州警方就有规定,凡报案说被人控制意识,就属于编造情节,警方不予立案。对此,警方曾在媒体上公布并告诫市民。”
——《南方都市报·喷雾“迷魂”抢劫疑云》
■记者被迷劫案已立案 侦查“不予立案”一说纯属无稽之谈
昨天下午,新快报记者就记者翠峰在6月19日晚在天河体育中心公交车站被人迷魂抢劫一案,向受理本案的天河区公安分局天河南派出所了解情况时获悉,天河公安分局及该派出所对此案始终高度重视,事发第二天就立案侦查。同时,对于昨天《南方都市报》有关“凡报案说被人控制意识,就属于编造情节,警方不予立案”一说,该所负责人明确表示:“这纯属无稽之谈!”……随后,记者向周副所长求证有关当天《南方都市报》报道称“凡报案说被人控制意识,就属于编造情节,警方不予立案”一说时,周副所长对记者笑着说:“这不是笑话吧,如果真有此报道,那一定是无稽之谈,因为法律上绝没有类似规定,而且我们也从来没有收到上级的类似规定和要求。”……[点击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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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办案过程中,接触过用麻药害人的例子,但类似的药物一般要下到饮料中,与人体接触才能发挥作用。所谓的被拍一下肩膀、被催眠,之后乖乖取钱送给歹徒,这类方式目前都没有被查实过。”
——《南方都市报·喷雾“迷魂”抢劫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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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法制科有关负责人:从没掌握“不予立案”的规定
就《南方都市报》昨日称“凡报案说被人控制意识,就属于编造情节,警方不予立案”一说,记者还专门采访了广州市公安局法制科的有关负责人。他说,从事警方法律制度工作多年,他从来没有掌握到有这类的规定。他还退一步假设说,就算在十多年前有出台过这样的规定,它也很有可能在实践中被废除了。[点击查看全文]
■参与暗访的南方电视台《今日一线》记者称:没有深入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今年8月,记者和南方电视台《今日一线》记者联合对“迷药罪案”进行暗访深入调查,逐步揭开“迷魂药”案件的层层面纱。昨天,参与暗访调查的《今日一线》记者立杰(化名)表示,新闻必须用客观事实来说话,如果没有进行深入调查,并且刻意避开一些细节而作出论断,很不妥当。……立杰回忆,8月份他是与《新快报》记者共三个人一起去暗访的,“药贩对自己的迷魂药药效有百分之百的信心,要让我们其中一人做试验,因为怕有后遗症,出于安全考虑,我们只用携带的两只白鼠做了试验。”药贩朝一只白鼠的面部喷了一点迷药,老鼠全身颤抖约一分钟就断气了。而在场一名记者因为来不及用毛巾捂鼻,闻到药味后,足有三分钟说不出话来,差点也被迷晕了!……[点击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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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干了十几年刑侦工作的老刑警说,正常情况下基本没有可能在不和罪犯接触的情况下就被‘迷倒’。如果是吃了对方给的东西或者喝了对方提供的饮料等,倒是有可能会被麻醉。”
——《南方都市报·喷雾“迷魂”抢劫疑云》

南都报道:女子路遇麻醉抢劫醒来后反抗 脸部被砸血肉模糊
(编辑:卢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