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义勇为呼唤国家立法来保障 |
| 造成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的原因之一或许就在于目前我国缺乏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体制性保障的法规。虽然全国已有28个省、直辖市制定了见义勇为保障条例或规定,但这些条例或规定的法律层级低,而且很多缺乏惩罚性规定及应有的权威,尤其是对如何长期救助见义勇为者缺乏硬性规定。 |
| 对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的思考 |
| 社会整体性的见义勇为行为的培育,既依赖于全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同样也依赖于国家能否对义举善行建立一个相应的保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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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为见义勇为致残者提供合理救济和保障 |
| 在一个合理的社会里,一种好的行为应当得到合理的回应。见义勇为者以自发、突发的社会行为保护社会公正、道德底线和人们平安的生活,他们因此而伤残,理应由社会提供制度性的经济和健康保障。 |
| 政府应该主动承担见义勇为者的事后风险 |
| 再多的嘉奖,再高的荣誉,如果不能给予物质上的奖励,英雄在和大众一起激动之后,现实依旧是现实,并无助于从根本上改善英雄的境地。政府规避风险,英雄出现的几率只会越来越少。 |
| 对“英雄”关怀要有始有终 |
| 见义勇为英雄带着病体跳楼自杀,这是他个人的悲剧,更是社会的悲剧。,“建立长效跟踪措施”是避免英雄尴尬甚至悲剧的一剂“急救药”。事发地政府应当对英雄及其家人给予不断地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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