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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为何三次把被救人告上法庭?
  由于从冰水中救人后经常关节疼痛,杨永不能再像以前那样骑车到处贩卖生姜,一家三口全靠妻子一人打工。不断增加的医药费,使全家生活陷入了困境。
  2000年年底,杨永无奈之下把他亲手救起的女孩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其赔付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数十万元。
  几年的官司,令被救者家庭疲惫不堪。被救女孩的妈妈问记者:"这官司要打一辈子?"
  常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的丁秘书长对杨永现在的做法表示不满。说杨永救人后,前后行为反差很大,现在是一到过年过节就来告状。
见义勇为是公民自觉维护他人生命、财产等重大权益的义举,为此可能付出代价,最大莫过于生命的失去。见义勇为者的崇高精神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需,他们的损失理应得到政府的嘉奖和补偿;当见义勇为者因义举而招致对个人健康的重创,政府理应尽最大努力进行持续性的救助。只有这样,见义勇为精神才不会因为人们流血又流泪的顾虑而难寻载体,见义勇为者才不会后悔。                              ——责编:姜志
 
   
 观察:见义勇为的道德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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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障碍之一:见义勇为认定难
  认定见义勇为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间不仅涉及多个单位、机构对申请人行为的鉴定,还可能由于地方政策到户籍、身份等的限制而受阻。认定难,这成为见义勇为者个人利益受损后申请救助时最易遭遇的困难,而这仅是社会保护见义勇为者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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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障碍之二:社会保障不到位
  目前,因保护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而做出牺牲的人,民政部门只能根据1980年颁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以及民政部就此制定的解释来操作。也就是说,见义勇为英雄只有牺牲生命并被评为革命烈士后,其家属才能享受民政部门的补助和优待。如果因见义勇为致伤、致残,一般很难得到政府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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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一边倒:保护英雄 政府有责
福建颁逾五百万元奖励五百六十四名见义勇为人士
  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自一九九四年九月成立以来,共表彰奖励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五百六十四名(其中伤残二百多人,牺牲一百零三人),颁发奖金五百三十八万元人民币。
见义勇为呼唤国家立法来保障
  造成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的原因之一或许就在于目前我国缺乏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体制性保障的法规。虽然全国已有28个省、直辖市制定了见义勇为保障条例或规定,但这些条例或规定的法律层级低,而且很多缺乏惩罚性规定及应有的权威,尤其是对如何长期救助见义勇为者缺乏硬性规定。
对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的思考
  社会整体性的见义勇为行为的培育,既依赖于全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同样也依赖于国家能否对义举善行建立一个相应的保障机制。
应为见义勇为致残者提供合理救济和保障
  在一个合理的社会里,一种好的行为应当得到合理的回应。见义勇为者以自发、突发的社会行为保护社会公正、道德底线和人们平安的生活,他们因此而伤残,理应由社会提供制度性的经济和健康保障。
政府应该主动承担见义勇为者的事后风险
  再多的嘉奖,再高的荣誉,如果不能给予物质上的奖励,英雄在和大众一起激动之后,现实依旧是现实,并无助于从根本上改善英雄的境地。政府规避风险,英雄出现的几率只会越来越少。
对“英雄”关怀要有始有终
  见义勇为英雄带着病体跳楼自杀,这是他个人的悲剧,更是社会的悲剧。,“建立长效跟踪措施”是避免英雄尴尬甚至悲剧的一剂“急救药”。事发地政府应当对英雄及其家人给予不断地关注。
争议:见义勇为 = 法律免责?
判刑索赔 今后谁还敢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者面临刑事诉讼的事例屡见不鲜。在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严峻,抢劫、抢夺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高发,人民安全感不足的情况下,本来就不多见的见义勇为者,却还要受到刑事审判的指控,今后还有人敢于见义勇为吗?
见义勇为制止不法行为是否担责引发争论
  正方:
  无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不用担责
  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反方:
  不能以暴制暴,不法分子有生命权
  私力救济空间有限,法律不容越界
喜见英雄权益受重视 地方保障措施不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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