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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2-22 19:33:31
东莞市人民政关于鼓励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东府[1998]81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城区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精神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粤府[199813号)精神,为了使我市的个体私营经济更快更健康地发展,特作以下决定:
一、放宽从业人员登记范围和经营条件
1、允许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确定的富余人员,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凭组织人事部门证明,离退休人员和停工待业的职工,凭离退休证书或单位证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
2、国有、集体企业下岗人员持原单位下岗证明,可申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工商部门免收注册登记费,免收6—12个月的个体工商管理费。若申办文化经营项目,试业期免收3个月管理费。
3、允许和欢迎外地私营企业尤其是上规模的私营企业来莞投资;允许和欢迎外地科技人员来莞兴办科技实体,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技术新产品研制、中间试验、生产、示范、推广、销售。
4、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经公安机关批准,持在东莞市取得实际居留、暂住一年以上的有效证件,可申办相应有效期限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
5、企事业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经济利益和科研成果的前提下,经本单位同意,可利用业余时间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技术培训、咨询等有偿服务。
6、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免交验资手续费。
二、放宽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凡国有、集体、“三资”企业可以生产、经营的行业和项目,只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具备同等条件。经依法核准均可以生产经营。
2、只要具备条件,经市建委审查批准,可申请设立私营建筑企业,在核定范围内承接建筑施工项目。
3、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与市或镇区房地产公司合作,设立单项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单项开发经营。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可以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
4、允许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除国家专营外的生产资料。
5、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试办特殊行业(项目),如托儿所、幼儿园、学校、诊所、金银首饰加工销售、旅游服务和加油站、石油气代销点、代客录制生活录像、公用电话服务等,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核准登记。
6、允许个体、私营企业根据市场需要灵活选择生产经营方式,从事跨行业、跨地区经营或综合经营,以及批发、零售和批零兼营业务;允许经纪、代理两从事已放开商品的中介信息服务。
7、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开展横向经济联合,互相参股经营;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租赁、承包、购买国有、集体企业。
8、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资兴建集贸市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者可参照当地国有、集体兴建市场的有关规定收取投资利润,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国家规定统一进行登记和管理。
9、鼓励个人兴办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经市民政、税务部门批准,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10、坚决制止借行业管理之名,搞独家经营。
三、放宽外经贸部网站经济活动范围
1、支持私营企业开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支持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承接“三来一补”业务;支持私营企业开展边境贸易和到境外办企业,其在资金、技术引进、出国考察、创汇用汇、商贸来往、税收优惠等方面与国有、集体办的同类企业一视同仁。
2、对经营良好,并达到一定创汇额的私营企业,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可以申报自营产品进出口经营权。
3、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出国(出境)经商、投资办厂、商务考察,可按规定经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审核,向市公安部门申办护照。
政府部门在组织商务活动或出国、出境进行经贸活动时,应考虑让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参与。
4、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邀请境外人员来莞的,可持有关证明、材料,经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审核后,到市外事办公室办理邀请函电手续。
四、给予财税信贷政策扶持
1、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减免税收的办法,参照国有、集体、“三资”企业中同类型行业、项目有关规定执行;对已领取个体工商执照并符合新税制规定的,包括军烈属、社会救济户、孤寡老人、残疾人员等的税收,应实事求是地核准给予减免税收。
2、鼓励兴办个体、私营高新技术企业,并从财税信贷上进行扶持,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金融部门对个体、私营高新技术企业与国有、集体同类企业同等对待。
3、私营企业的主要活动费用如差旅费、正常业务接待费、临时性杂费应作为成本列支;对用于公益事业的捐款,有凭据的经批准允许税前列支;允许列入成本的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参照本市同行业的“三资”企业工资水平,并按上年度物价指数递增。
4、适当提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设备折旧率,房屋建筑按年折旧率5%提取,机器、运输工具、科研仪器、通讯设备按年折旧率10%提取,自购自用的办公用具的折旧率也可相应缩短折旧年限。
5、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发票管理方面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生产规模、经营业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申领大额发票。
6、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自行选择银行或信用社开立账户。在贷款上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看待,可以用财产和有价证券作抵押办理贷款。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模大、效益好、发展前景好的企业,金融部门对其资金需求应给予支持。
五、解决用工、用地、产品鉴定、技术人员待遇等问题
1、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雇用劳动合同工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劳动部门应协助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个体和私营企业聘用国有、集体下岗人员和富余人员,可享受再就业工程的优惠政策待遇。
2、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新产品立项及鉴定,通过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加具意见,报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对合格者发给社会承认的证书。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新产品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
3、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技术人员可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定,由市政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组织,并纳入市人事(职称)部门统一管理。凡符合现行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主管部门应考核评定。对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列入国家职称评聘序列。
4、技术监督部门,要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优先提供办理生产许可证、代码、条码、产品标准备案和登记、产品检验等服务,并给予技术上的帮助指导。
5、各镇区要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和各类市场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取得的合法生产经营场地如需拆除,应给予妥善安排和合理补偿。有条件的镇区,可试办个体、私营经济区,实行优惠政策,提供各种配套设施,促使个体、私营经济集优成势,加速发展。
六、简化审批登记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1、简政放权,除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需办理许可证或专项审批的行业和项目以及各类公司由市工商局登记外,其他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登记发照由市工商局委托工商分局核准登记。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身份证、职业状况证明、计划生育证明(没有本市户籍的人员还需凭暂住证),向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营业执照。
2、除私营企业法人外,资信证明木作为个体工商户、非企业法人的私营企业核准发照的条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帮工、学徒、雇工合同书,不作为核准发照的前置条件。
3、放宽私营企业的名称登记,按国有、集体企业要求,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冠市名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4、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许可证和专项审批外,其他部门和地区规定的许可证和专项审批,一律不作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发照的前置条件。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核准发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规定负起行业管理责任。法定必须办理许可证或专项审批的各有关部门,应在接到申请15天内给予答复,不得因为是个体、私营性质而拖、卡、压。对手续完备、资料证明文件齐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力争将注册登记时间内国家规定的30天提前到7天内作出是否核发执照的答复。
七、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1、坚决制止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所有收费、罚款项目必须有市政府以上文件作依据和经物价部门核准,否则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权依法抵制。对个体私营企业收取的各种费项纳入一个窗口收费范围,减轻个体私营企业的负担。
2、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使用水、电收费标准,应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按市政府或物价部门规定的不同使用性质的标准收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用电报装费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有关部门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3、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是国家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合法凭证,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收缴或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暂扣或吊销。
4、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应按省、市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工伤、医疗、财产等各项保险,技规定缴纳保险金。必须执行国家、省、币有关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并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发生劳资纠纷时,劳动部门应及时调解、仲裁,妥善解决。
八、政治上关心个体私营企业
1、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领导,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增创经济新优势的重要途径,作为重要的经济增长点来抓。各部门要清除歧视、限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条条框框,报刊和广播电视要积极宣传个体和私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宣传党对个体和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为加快个体和私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建立、健全个体和私营企业党团组织。有党、团员三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按照《党章》、《团章》的规定成立党、团组织,党、团员人数不足三人的可以与其他个体私营企业或地方个协、私协联合组织党、团支部。个体、私营企业的党、团组织隶属当地党委、团委或其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协、私协的党、团委(总支)领导。较大的私营企业可按规定成立工会组织。
3、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选举名额中,要适当增加个体和私营业主的比例。各级党委统战部门和工商联要认真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举荐和政治安排的工作,以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在参政、议政中的积极作用。
4、各级工商联组织要配合党和政府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团结、教育、引导、服务,逐步培养起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爱国、敬业、守法的积极分子队伍。
九、加强监督管理
1、工商、公安、税务、文化、劳动、人事、医药、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物价、土地、民政、技术监督等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章行为。
2、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和市工商联(总商会)属下的各镇区商会要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各级政府要重视个协、私协和商会的工作,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思想政治教育,督促其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文明服务,做有理想、有道德、讲贡献,违章守法,勤劳致富的劳动者。
3、为了鼓励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市政府决定由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个体私营经济,协调各有关部门,规划、指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监督管理个体私营经济守法经营。
4、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编辑:李美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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