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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28 06:43:59 南方日报
南方网讯 7月1日起,广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有变化:个人缴交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改变以往个人缴纳公积金不封顶的做法,一些职工通过多缴公积金来避税的做法再也行不通了;缴存基数也调整为2003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这是记者昨(5月27日)从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的。
变化一:个人缴交部分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
据了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包括个人、单位两部分。目前,单位的比例限额没有新变化,按规定,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最高缴存比例不得高于20%.新规定要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个人缴交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以往,个人住房公积金多缴不受限制,个人缴纳公积金上不封顶。由于公积金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广州一些效益好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个人缴交住房公积金额度超过工资总额的20%,以此来避税。据介绍,也正因为从税收政策来考虑,新规定限制了个人缴纳公积金的比例额度。
变化二:缴存基数为2003年月平工资总额
据介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自20 04年7月1日起,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02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3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
调整时间
此次调整时间期限为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单位按核定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调整范围
已完成2004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的单位,应参加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的调整。调整前处于欠缴状态的单位,或上一年度经批准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但经济网站效益未见好转的单位,须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审批手续。申请2004年度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再进行缴存额调整。(编辑:文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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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记者 李艳实习生 彭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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