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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9-02 11:34:50 新快报
南方网讯 在昨日(9月1日)召开的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办法》)被提交审议,其中新增了“有关拆迁信息要进行公告”等多项内容以确保被拆迁人的知情权。
拆迁信息应登报公告
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一直是城市房屋拆迁中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为此,修改后的《办法》规定: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屋拆迁公告在实施拆迁的区域内张贴,并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包括拆迁的目的、依据、范围、地点、期限,拆迁人、拆迁人委托的拆迁单位的名称,索取相关资料的地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救济途径以及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不买公摊面积按原购房面积补偿
《办法》还对被拆迁人不能或不愿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公用分摊面积的情况作出新的规定:拆迁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房屋,被拆迁人可以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公用分摊面积后再办理拆迁补偿安置相关手续。被拆迁人不购买公用分摊面积的,对被拆迁人按照原购房面积给予补偿。“
另一方面,《办法》还明确了“因城市规划调整改变拆迁范围给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及“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等规定。
规范原址产权调换程序
《办法》中还新增了对原址产权调换所适用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块依照规划建设的住宅房屋,其面积大于被拆迁住宅房屋总面积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原址产权调整的补偿形式。被拆迁人选择原址产权调整的,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拆迁人应当自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新建房屋预售许可证之日起7日内告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自收到拆迁人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与拆迁人就新建房屋签订产权调换协议。逾期不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不保留原址产权调换的权利。被拆迁人选择原址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人搬迁前一次性支付拆迁房屋的价款。”
未拆迁前应保障被拆迁户生活条件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有时候并非所有的拆迁户都能一次谈妥,而拆迁过程中又往往存在谈妥一间房屋拆除一间的情况,导致尚未谈妥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生活条件恶化。为确保所有被拆迁户的权益,修改后的《办法》新增一款规定,“拆迁期间,拆迁人应当保障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编辑: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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