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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19 08:03:05 南方网综合
南方网讯 昨日(18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了《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公布的还有备受关注的拆迁赔偿上浮20%“历史旧城区”范围。副市长许瑞生表示,在2004年1月1日前已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地块,仍按原有关规定补偿,2004年1月1日后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地块,必须按照《办法》执行。新闻发布会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杨育铨主持。
《办法》规定:“本市历史旧城区范围内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金额,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基础增加20%确定。”其中“历史旧城区”的范围是如何界定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邵云平表示,这是根据广州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批准的《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91-2010)》中的“历史风貌区与文物古迹保护规划图”。规定了上浮20%的拆迁赔偿,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历史旧城区”,同时也考虑该区域内的被拆迁人因搬迁失去的原有比较完善舒适的居住、交通、教育、购物等环境的无形损失的补偿。
记者看到,《法规》附件的“历史旧城区范围红线图”中,红线基本都是沿着有关主干道划定,但仍有部分红线穿过一些小街。如果市民对被拆迁房屋是否在红线范围内有疑问怎么办?市房管局负责人表示,市民可以直接到位于越华路越豪大厦6楼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进行查询。如果最后对结果有异议,由市房管部门负责作出认定。据悉,《法规》全文及其附件“历史旧城区范围红线图”将于近日在《广州日报》上全文刊登。市民如有需要,还可从即日起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大楼值班室索取法规文本,没人限取一册,索完为止。
副市长许瑞生表示,由于《办法》规定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与目前执行的政策不完全一致,特别是在历史旧城区范围内补偿增加20%以及最低补偿标准问题。按照法不朔及既往的原则,在2004年1月1日前已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地块,仍按原有关规定补偿,2004年1月1日后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地块,必须按照《办法》执行。
由于《办法》提高了拆迁的“门槛”,是否会出现拆迁人抢在《办法》实施前突击拆迁的情况?市房管局负责人表示,不会出现突击拆迁的情况。因为拆迁需要政府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而按照目前正常情况,从提出拆迁申请到获得许可证需要几个月时间,所以即使是现在提出申请也基本要等到明年1月份才能批下来,根据规定那时将按照《办法》执行,所以请市民放心。
据透露,依照《办法》规定,广州市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还要制定一系列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拆迁资金监控的规定、最低补偿标准、拆迁评估机构的准入条件、拆迁评估的技术规范等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已经草拟好初步意见,这些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法定程序通过后,将在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立法过程有很多创新,首次在《广州日报》上刊登法规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召开我市首次立法听证会,直接听取市民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和听证会上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不少内容在法规条文中得到体现,如,历史旧城区内增加20%补偿的确定,先行拆除措施的取消,原址产权调换制度的完善等等。“这在我市地方立法史上是值得肯定和发扬的。”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邵云平做出高度评价。
6大新规定保护被拆迁人利益
邵云平表示,《办法》从六个方面对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作出了规定。
一。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办法》规定,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服务拆迁公告在实施拆迁的区域内张贴,并对拆迁公告公布的场所、方式和拆迁公告的内容作出规定,改变了以往被拆迁人不了解获取房屋拆迁方面相关规范性文件途径、信息掌握不足的状况。
二。保障被拆迁范围内居住人员的生活条件。《办法》规定,拆迁期间,拆迁人应当保障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避免出现谈妥一户拆除一间房屋、导致未谈妥被拆迁户原有生活条件恶化情况。
三。确定房屋评估机构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办法》规定,当事双方共同委托不成或者对分别委托评估的结果有异议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
四。在历史旧城区以房地产市场价格为基础增加20%确定补偿金额。
五。保障生活困难市民的居住权。《办法》规定了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达不到最低补偿标准的,按照最低补偿标准支付。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户在申请购买经济网站适用房、租住廉租房等方面应优先安排。
六。先赔偿再搬迁避免“拆迁烂尾”的再次发生。《办法》规定,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拆迁人需补房屋差价的,应当在被拆迁人搬迁前一次性支付补偿款或者差价款;实行原址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也要在被拆迁人搬迁前一次性支付被拆迁房屋的价款。
将明令制止“逼迁”现象
广州市人大昨天(11月18日)颁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用以替代原有关的《条例》。该规定于明年一月一日实施后,将制止“拆迁烂尾”和“逼迁”现象,并使旧城区拆迁补偿高于市场价的二成,保障被迁户的利益。
《办法》共分五章三十九条,对城市房屋拆迁内容、程序、补偿等进行了规范。
根据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公告拆迁信息,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拆迁人也要保障尚未迁出者的基本生活条件,防止“逼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专业机构评估被迁房屋及补偿价格;生活困难市民不但拥有购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优先权,其拆迁补偿达不到最低标准将按最低标准补偿,以保证此类人的居住权。为解决过去房地产开发中因资金缺乏形成“烂尾楼”、“烂尾地”现象,导致被迁人“回迁”无望的问题,《办法》明确以“原址产权调换”制度代替回迁制度。如被拆迁人选择此项补偿形式,拆迁人需在被迁人搬迁前一次性支付被迁房屋价款,这就避免了被迁人承担开发商的经营风险。
而市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旧历史城区拆迁补偿金额,将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基础增加二成。不过,按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明年一月一日前已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地块仍按有关规定补偿。
(编辑:李美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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