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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29 09:34:54 南方都市报
南方网讯 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州市工商局日前制定了《不合格商品退出制暂行规定》(下简称《暂行规定》)。
即日起,对经销不合格商品的商家,工商部门将视其违法情节进行相应惩处。
其中,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该商家行为就将被视为经销不合格商品。经销危害消费者安全健康的商品,商家要在三天内公布召回公告。
今年11月20日,本报独家推出的《百余品牌起名“华伦天奴”》报道指出,一些经营者大打擦边球,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包装,在商品或其包装上作虚假标示,傍用知名品牌的影响力来打开销路,使消费者误以为就是该知名品牌,从而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由于之前没有相关的法规对这种“傍名牌”的行为进行相关的制约,从而导致知名品牌企业屡屡被侵害。
今后,对于这种“傍名牌”的擦边球行为,真正的名牌企业将有法可依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假冒产地、厂名、厂址的,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过期、失效、变质商品等均被视为不合格商品。对经销不合格商品的当事人,工商部门将视其不同的违法情节,采取函告警示、市场临时控制、商品公告召回、经营主体强制退出以及相应行政处罚等措施进行处理。
《暂行规定》所指的不合格商品:
(一)假冒产地、厂名、厂址的;
(二)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伪造产地的,对商品质量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
(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四)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
(五)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六)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坏或存在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坏重大危险的;
(七)对质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它有关规定的。(编辑:刘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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