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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09 07:58:45 南方日报
南方网讯 昨日(3月8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日报社原总编辑何向芹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何向芹有期徒刑四年。
经广州中院审理查明,1996年春节后至2000年春节期间,何向芹先后担任广州日报社副社长兼副总编辑、总编辑兼副社长,同时兼任报社下属企业广华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华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向芹利用其负责广华公司采购印刷机的职务便利,对香港某公司予以关照,购买了该公司所代理的印刷机,先后10次收受公司姜某某贿送的美元19500元、港币20000元、瑞士法郎500元。
1997年春节至2000年国庆节期间,何向芹利用分管报社广告处的职务便利,先后12次收受广告处处长陶某从广告提成款中提取的人民币205000元、美元4000元,并为陶某主管的广告处广告收入提成及个人升迁给予了关照和便利。
1999年下半年至2001年春节,何向芹担任广州日报社总编辑兼副社长,利用分管报社发行处(含发行公司)的职务便利,先后3次收受贿款人民币600 00元,并为行贿人张某某的任职给予了关照。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何向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广州日报社领导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但法院考虑到,何向芹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何向芹还揭发了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何向芹能够退清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以上情节,法院依法对何向芹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编辑:李美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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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记者贺信 通讯员穗法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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