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今天(1日),广州市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对在市区内主、次干道、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和在机关、学校、领事馆区、旅游景点的流浪乞讨人员依法处罚。据了解,今日城管将开展大清查,公安部门也将对违反通告的行为依法处理。
昨天(3月31日)是《通告》实施前的最后一天,记者马不停蹄地往8类场所搜寻乞踪,也许是连绵细雨的缘故,流浪乞讨人员寥寥可数。不论是在区庄立交的桥底,还是在越秀公园的大门口,一路走来竟然不见一个乞丐。有路人对记者开玩笑说:听说乞丐都知道今日广州不让乞讨,所以他们早早地就离开广州,前往其它城市乞讨去了!
地点:中大北门
只有几个游人流连在江边
下午4时30分,记者前往中大北门码头,在阴湿的天气下,原本人气较为旺盛的中大码头一带显得冷冷清清,只有几个游人疏疏落落地流连在江边,寥寥数个中山大学学生从校门处经过,记者驻足观察了一阵,未见着一个乞讨者的踪影。
地点:天河城人行隧道
吹拉弹唱各色人等消失不见
接着记者来到了天河城,走进天河城与体育中心相连的两条过街人行隧道。让人惊奇的是,昔日“热闹非凡”,吹拉弹唱各色人等皆有的隧道竟非常安静,取而代之的是整洁的地面,良好的秩序,而且隧道两端都有治安队员在值勤。出了隧道,记者巡视了天河城广场、宏城广场、体育中心、购书中心等几处商业地带,仍然未见乞讨者身影,相反多了大批着装统一的治安队员在巡察。
一位治安队员告诉记者,以前这一带总是有许多乞丐出没,但这几天来却明显少了很多,不知道是什么原因。随后记者沿路来到天河岗顶附近,仍然未见一名乞讨者。采访中,有位市民开玩笑地说,也许是因为今天天气不好,乞讨者少了吧!
地点:陈家祠
坏天气让乞丐都不出动了
位于中山七路的陈家祠广场一向是乞丐喜欢流连的地方,但昨天湿漉漉的广场上连行人都少得可怜,附近居民说,“这样的天气连乞丐都不出动了。要是换了阳光灿烂的日子,清晨6时乞丐就随着晨运的人一起出现,上午9点不少乞丐已经驻扎在各个不同的出口。”
地点:沙面领事馆区
乞讨者跪了足足一上午
上午,记者在外国领事馆聚集的沙面环绕两周。“请问要办签证吗?需要翻译吗?”一些年轻人冒雨向过往的行人自荐,兜售雨伞和文件夹的人也不少。除此之外,记者没看见一个乞丐。直到记者循通往六二三路的一条小桥离开沙面时,在桥的尽头看见了一个乞讨者。
仗着头顶有一座人行天桥遮风挡雨,这名年老的乞讨者双手撑着一对木制的双拐,在地上足足跪了一个上午。大约中午12时,他仔细数了数跟前那个破碗里的钱,几乎都是一元的纸币,还有几个硬币,大约有20元。嘴角微微扬起,露出一个不易察觉的微笑,心满意足地把钱放进裤兜,慢慢从地上爬起来,提着双拐飞快地走上人行天桥,消失在记者的视野里。
地点:上下九步行街
中年壮男抱婴乞讨
下午6时,记者来到荔湾区上下九商业步行街。从人民中路转进上九路,终于看到一名乞丐出现在一处骑楼底下:那是一位50岁左右的老人,他匍匐在湿冷的地上,前面放着一个破碗,不停地向过往的行人点头作揖。在他的破碗中,只放着一元钱。老人称自己是河南人,当记者再提出其他问题时,他就支支吾吾,不知所云。
再往前走,短短50米内,记者又发现了两名乞讨者。其中一个是一位身体健康的中年男子怀抱着一名小女孩,坐在一银行门口。不远处是一名左手严重残疾的青年男子,他面前放着一张白纸,上面写着,因幼时遭电击导致手部残疾,现需4万元治疗,请求援助。当记者仔细观察时,两名城管综合执法队员走过来欲驱赶他们。记者当即采访了两名城管队员,他们说,平时经常会这样驱赶乞讨者。至于这条著名的商业街是否实行禁讨,暂时还未接到通知。
记者随机采访了街上的行人,一位陈女士称,她不知道明天就开始在重点地区禁讨一事,但是她认为这样做值得提倡,因为她去过国内一些城市,类似的法令已经出台,“这样有助于维护广州的城市形象”。
地点:白云机场
乞讨者一出现即被驱赶
在白云机场的候机楼前,记者见到了一名乞丐。一名近50岁的男子身着破烂的中山装,手持斑驳的“打狗棍”,捧住方便面的盒子,敲打着路边的栏杆摸索着在候机楼外徘徊着。也不知道他紧闭的双眼能否在绵绵细雨中看清事物,但他对经过身边的几乎所有旅客都伸出手乞讨。白云机场的一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这里的乞丐一向很少,因为机场的保安一旦看到了,就会把乞讨者赶出机场。果不其然,就在记者离开五分钟后再次返回时,这名50岁左右的男子已经不见踪影,工作人员说:“保安将他赶走了。”(编辑:赵勇)
广州八类场所禁止乞讨 违法乞讨加重处罚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民政局获悉,由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发布的《关于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4月1日正式施行。
在该通告中,广州市首次规定,在市区内主、次干道、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和机关、学校、领事馆区、旅游景点等八大类地区进行乞讨、露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由城管综合执法人员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类地区严格禁止乞讨
《通告》规定:对在市区内主、次干道、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和在机关、学校、领事馆区、旅游景点乞讨、露宿等行为,城管执法人员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条例》、《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另外,践踏植被或者在城市绿地内丢弃废弃物、在市政设施及其附属物上摆摊点、堆放杂物的;随地吐痰、便溺、随地抛弃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杂物的;其他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等,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违法乞讨处罚力度加大
《通告》还加大了对流浪乞讨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通告》要求:对不听劝阻,执意在机关、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机场、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外国领事馆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露宿,影响市容卫生,或在上述公共场所强索强讨,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进入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乞讨妨碍交通管理秩序的;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公私财物的;拐卖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拐骗、租借儿童,压榨少年儿童乞讨牟利的;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组织、参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乞讨团伙等违法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绝、阻碍公安、城管执法人员依照《通告》执行职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救助救治方面管理
昨天出台的《通告》共十条,内容包括对未成年人、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等的救助管理措施,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鼓励建筑物业主或管理单位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政府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规定,以及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等方面的要求。
通告要求各级民政、卫生部门应当落实和完善各项措施,及时、规范地救助、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保障其合法权益。对无法找到其亲属、所在单位或其亲属、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应通知其户籍或住所所在地民政部门接回。须跨省接领的,应向省民政部门报告,由省民政部门按规定办理。(记者 王丽凤 实习生 吴璇 通讯员 文燕媚)
相关链接:关于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加强城市管理、维护我市正常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告。
一、对在本市流浪乞讨的无法定监护人在场的未成年人,公安、城管执法人员应将其护送至指定救助机构,民政部门设立的救助机构应当予以安排救助。
对在本市流浪乞讨的老年人、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以及其他愿意接受救助且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公安、城管执法人员应告知并将其引导、护送到救助站,救助站应当予以安排救助。
二、对在本市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公安、城管执法人员应通知或将其护送至指定医院救治,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安排救治。
三、各级民政、卫生部门应当落实和完善各项措施,及时、规范地救助、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保障其合法权益。
医疗单位对送来救治的属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的流浪乞讨人员,在采取救助措施至其病情基本稳定后,应告之或护送其前往本市民政部门救助机构求助。
民政部门对属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的流浪乞讨人员,应积极查找并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接领。须跨省接领的,应向省民政部门报告,由省民政部门按规定办理。
四、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听劝阻,执意在机关、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机场、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外国领事馆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露宿,影响市容卫生;或在上述公共场所强索强讨,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进入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乞讨,妨碍交通管理秩序的;
(三)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公私财物的;
(四)拐卖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拐骗、租借儿童,压榨少年儿童乞讨牟利的;
(五)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组织、参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乞讨团伙等违法行为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管综合执法人员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条例》、《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一)在市区内主、次干道、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和在机关、学校、领事馆区、旅游景点乞讨、露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二)践踏植被或者在城市绿地内丢弃废弃物、在市政设施及其附属物上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
(三)随地吐痰、便溺、随地抛弃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杂物的;
(四)其他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六、拒绝、阻碍公安、城管执法人员依照本通告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公安、城管、民政和卫生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文明管理。
八、业主或其他相关管理单位对进入自己管理的场所流浪乞讨的人员可以进行劝告,告知其可接受救助及救助途径,也可以将其指引、护送至救助机构。
九、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政府的救助管理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劝导和救助工作。
十、本通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卫生局
广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2004年3月29日
(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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