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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05 09:07:22 南方都市报
南方网讯 黄先生是某公司的营销业务骨干,由于业绩突出,去年年末公司出资派他到塞班岛参加一个高层研讨会作为奖励。黄先生很喜欢这种以旅游形式作为奖励,公司出资既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又不占用年假,一举两得。
日前,广州地税有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明确表示,对于这种形式的奖励,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据介绍,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就企业和单位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作进一步明确。通知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广州地税有关人士提醒广大纳税人,在化妆品、营养品销售企业、保险企业、各级工会组织、通信企业、学校等单位如有以这种形式实现的奖励,有关单位必须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编辑:冯怡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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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记者孙莹 通讯员庄淑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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