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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22 10:04:11 广州日报
南方网寻 “多缴存点住房公积金,可少交点个人所得税”,这项优惠政策如今在广州已被不少纳税人所了解,但很多人并不知道这一优惠政策也有限度。记者昨天(5月21日)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住房公积金如果“超标”,其超出部分仍然要计缴个人所得税。
近日,广州地税稽查部门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不少企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了解不够清晰,有的企业甚至随意提高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标准”。对此,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表示,按国家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缴存和个人缴存两部分构成:单位缴存部分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部分为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网站《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的员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单位个人缴存比例最高均不得超过20%。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每年核定一次。单位应按时足额为在职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于每月发放员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员工代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入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市地税局表示:单位和个人按不高于核定的缴存基数与不高于20%的缴存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缴存的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予征收个税。超过核定缴存基数或规定比例提取缴存的公积金,税务机关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广州地税局提醒广大纳税人,公积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财会人员一定要把好政策关,以免受罚。(编辑:文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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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记者 李妍 通讯员 邓敏虹 庄淑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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