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城市竞争力蓝皮书:中国城市竞争力报告No.4》3月20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报告显示,香港、台北、上海是中国最具竞争力的三大城市。报告指出,城市与房地产的关系表明,城市的未来发展决定城市房地产的潜力。
报告在开发房地产投资潜力四要素模型的基础上,通过对50个样本城市住宅、商业、工业房地产投资潜力进行计算,得出:惠州住宅地产投资潜力为0.837227,排名第22位;商业地产投资潜力为0.487796,排名第20位;工业地产投资潜力为1.685595,排名第11位。
调整预售收入的预计营业利润率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同时废止。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20日就这一调整作了解析。据悉,新办法作了9方面调整。
——对预售收入的预计营业利润率作了适当调整。将预售收入的预计营业利润率修改为预计计税毛利率;按开发项目的性质将开发产品区分为经济适用房和非经济适用房,并规定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非经济适用房项目按不同区域分别确定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其中,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城区和郊区不得低于20%,地区及地级市的城区和郊区不得低于15%,其他地区不得低于10%。
——规定了开发产品的完工标准。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开发产品已完工:一是竣工证明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二是已开始投入使用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三是已取得了初始产权登记证明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
——对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标准作了原则规定。
——规定了成本费用项目核算和税前扣除原则。
——对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作出了新规定。
——对转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有了新规定。
——增加了防止资本弱化和关联交易的规定。依法借给全资企业的,全资企业支付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依法借给全资企业以外其他关联企业的,关联企业借入资金金额在其注册资本50%以内(含50%)的部分,可在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标准以内据实扣除;超过注册资本50%的部分,其超过部分负担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对新办房地产企业减免税作了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同时规定以销售房地产开发产品(包括代理销售)为主的企业也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对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方式提出了新要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事先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
(据新华社北京3月20日电)
(编辑:文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