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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08 16:07:05 江门日报
南方网讯 日前,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对开阳今年“1.23”特大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高海旭有期徒刑7年,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张志敏、化州市汽车运输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共522161.12元。
恩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海旭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高速公路驾车高速行驶时没有注意前方路面情况,致使自己驾驶的大客车撞向前面因处理交通事故而停车等候通行的车辆,造成13辆汽车连环相撞、24人死亡、29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高海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特别恶劣,判处有期徒刑7年。
此次事故是被告人高海旭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重大过失所致,其应与肇事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和经营者张志敏以及车主化州市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提出的赔偿请求应予支持,但有部分请求过高或无法律规定应依法定的范围和标准计算,其中对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处,被告人高海旭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张志敏和化州市汽车运输公司,连带赔偿其中8名原告各项损失共人民币522161.12元。(编辑: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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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小龙 安平 华明 杏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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