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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18 14:49:44 汕头都市报
南方网讯 个体经营户的经济普查已完成,记者昨天(1月17日)走访汕头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了解到,汕头市目前已全面展开对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等调查对象的经济普查工作。据悉,此次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将延续至2006年上半年,为国家摸清“家底”。
此次汕头市经济普查的调查对象,是在汕头市辖区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包括含有第二、第三产业的活动单位的第一产业法人单位。全部法人单位则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的所有法人。按照普查的规定,只要是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或者虽没有登记但在固定的场所从事比较相对稳定的工作,都属于普查的范围,马路边上的单车修理铺等也属普查对象。
在经济普查中,将按照对象的不同类型,设置法人单位调查表、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和个体经营户调查表。其调查内容主要有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财务状况、主要产品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科技活动情况等。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依法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进行纳税征管的依据。
“被调查对象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数据。”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有关负责人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再三指出,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普查对象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或者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或者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企业事业组织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则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编辑:冯怡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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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记者黄泽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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