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最近,日本一企业一项名为“饮料容器”的发明专利将我国8家企业推上被告席,日本企业认为这8家企业制造、销售和使用的一种带吸管的饮料软包装落入了他的“饮料容器”发明专利保护范围,侵犯了他的专利权。目前汕头市一家被控侵权企业与专利权人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正在由市知识产权局审理,汕头市这家印刷包装企业表示将据理力争否认侵权。
市知识产权部门的负责人认为,这件事给企业敲响了警钟,企业只有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应用专利等知识产权战略的能力,才能占领一方市场,立于不败之地。
昔日简易发明今朝市场新宠
“饮料容器”其实是一项简易发明。该发明是一种液体软包装容器,包括柔性薄层材料制成的袋体和液体输送装置,袋体上端设有一个开口,液体输送装置以密封方式固定在开口上。
上述发明早在1986年8月1日就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尔后由于1987年8月2日在我国提出申请,1991年6月5日获得授权。在国外,采用“饮料容器”这种技术的包装形式早就得到广泛应用,而该发明专利在我国申请后,由于技术、设备和经济上的原因,国内市场并未出现类似的饮料包装袋。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技术的发展和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与“饮料容器”相同或等同的技术开始得到应用。
原已到期专利入世重焕生机
根据有关规定,上述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为15年,本该于2002年8月2日届满,不再受保护。而“吸管自立袋”备受我国企业推崇的时间也恰好是上述发明专利权即将届满之时,企业只要做好生产准备一俟上述专利权届满后就可将产品投放市场,不致引起专利侵权纠纷。2001年12月10日在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前夕,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70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80号令,将1992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延长为自申请日起20年。因此,上述发明专利权获得延期保护。在延期保护期内,这项发明专利使我国8家企业相继成了被告。
侵权指控压顶三大招式应对
专利权人要求汕头市被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其发明专利的饮料容器,销毁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面对日本企业咄咄逼人的宣战,汕头市这家被控侵权企业积极应对。一是依时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答辩意见,驳斥专利权人的指控,认为没有生产和销售被专利权人指控侵权的产品,否认存在侵权行为;二是认为上述发明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其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三是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中止处理请求。此外,该企业还对日本发明专利的特征进行研究,试制出一种与其功能不同的吸管自立袋,准备通过专家鉴定后将其投放市场。(编辑:林洁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