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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7-27 09:36:01 深圳特区报
南方网讯 夫妻或者是父母与子女同在一个单位共事,曾经被认为是极其平常的事,还有点皆大欢喜的团圆意味。而今天,这却成了都市白领、特别是某些企业白领不敢跨越的“雷区”。深圳市不少企业都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同单位或同部门的员工如果要结婚,其中一方就必须离开公司。
要工作还是要爱情,这成了一些都市白领面临的难题。
员工:公司要“棒打鸳鸯”?
24岁的小方是深圳市高新区某民营高科技企业的行政秘书,从2000年刚进公司培训起,就被告知同事之间最好不要谈恋爱,因为这样会影响公司的工作,一旦两人结婚,其中一人就要选择离开。然而,在此后的工作中,小方与公司开发部经理常江日久生情,谈起了恋爱。由于害怕公司知道,两人的恋爱只能像中学生在发展地下情一样。今年4月,两人结婚,但这样的喜事也还是办得偷偷摸摸。直到不久前,小方顺利跳槽到另一家公司后,两人才终于可以光明正大地网络版出双入对了。
与小方相比,在深圳市一家有同样规矩的外企工作的小唐面临的选择就困难得多。她所在的这家公司代表了行业内的顶尖水平,又与她的专业对口。经过几年的打拼,目前她与男友都位居公司的部门经理。然而,就在他们的恋情公开并准备结婚后,公司领导在与小唐的一次谈话中透露,本来公司有意送小唐去美国本部培训的,可按现在的情形要再做考虑了。小唐事后与男友反复商量,两人都不愿离开公司,原定的结婚计划也就取消了。小唐后来如愿到美国受训,而男友则被调到外地的另一间分公司任职。时间一长,两人的恋情就开始转淡了,小唐后来无奈地将公司的政策称为“棒打鸳鸯”。
事实上,在一些高科技企业里,单身员工所占的比例非常大。而由于工作性质,他们所接触到的圈子也很小,同事之间日久生情成了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小方就告诉记者,在她工作的这家公司,三年里就有三个同事因为在公司开展了“同事恋”而不得不离开。
公司:实属无奈之举
当记者打电话向这些公司求证时,不少公司人事部负责人这样表示:公司并没有将此规矩写入内部管理条例或劳动合同,只是公司并不提倡这样,一旦员工之间结婚,他们会建议他们中的一个选择离开。大多数企业都特别强调了“建议”二字。
高新区一家软件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其实上述规矩几乎成了高科技企业、特别是中小高科技企业中的“行规”。他说,他很理解年轻人之间的爱情,企业所定的这种规矩也很无奈——一旦两个员工结婚,就有可能形成裙带关系,破坏公司管理的公平、公正性。尤其是当恋爱双方是上下级时,不但对管理的公正性造成一定的影响,还会使其他员工产生猜疑心理。此外,恋爱的同事在办公室难免会有一些亲密的言行,会令周围的同事感到尴尬,影响到整个办公室的工作氛围和效率。他说,公司就曾经有一对员工结婚后由于接触太过频繁,甚至泄露了他们所在的两个部门之间的工作机密,对其余的员工也造成了很大影响,公司只好参照其他公司的作法,定出以上规矩。
据介绍,其实这个“行规”由来已久,比如用友公司早在1994年左右就有了这条规定,当时刚颁布这条规定,该公司老总王文京就与同在用友担任部门经理的太太结婚了,王太太最后也按照规定辞职了。
也有些公司的做法则相对“温和”。至卓飞高电子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恋爱毕竟是个人的私事,公司基本上是不会干涉的。如果是同一部门的员工结婚,公司会用调换部门的方法解决。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规定与至卓飞高相似的还有一些大型企业。业内人士指出,这样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企业比较大,不同部门之间的员工没有密切联系,大多数人更是互不相识,他们结婚也对公司运作影响不大。当然,如果其中一方位居财务、人事等敏感部门,又无法做出合适调换的话,就只好请其中一方“走人”了,这也可以称作是企业的“回避制度”吧。
律师:说是违法,难以取证
南山区一家律师事务所的林律师告诉记者,用人单位因为员工内部恋爱或婚姻问题要求一方离职是违反《劳动法》的,因为《劳动法》中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之中并不包括内部恋爱或婚姻这种情形。恋爱、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我国《劳动法》第18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就算公司有些规定,也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但是,这位律师表示,实际上,绝大部分用人单位并没有将此规矩写进合同中,而是采取了口头警示的办法,也就没有证据,你怎么能说公司解雇你是因为你和某个同事谈了恋爱?所以即使打起官司来,被解雇的员工也不一定占理。因此,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员工是为此起诉公司的案例。
有社会学者表示,在就业市场严重供大于求、竞争日趋激烈的状况下,老板们自然可以从容地选择那些默认他的游戏规则的人,这类公司一般待遇优厚,对个人的职业发展也比较有利,因此很难有求职者能对老板说“不”。在一个劳资双方无法真正平等的环境里,大家墨守成规也就都无话可说了,而破坏游戏规则的员工除了选择自动出局也无可奈何。
(编辑:冯怡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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