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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03 09:43:02 深圳特区报
南方网讯 编者按:11月25日,深圳市交警刘鑫在执勤中被“黑中巴”司机曾某野蛮冲关撞伤,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11·25”暴力抗法事件无疑是一个悲剧,但这悲剧的背后有着深层次的原因,分析这些原因,从中汲取教训,让悲剧不再重演,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对于推进深圳市依法治市工作和深入开展“净畅宁工程”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为此,市委宣传部决定邀请部分专家学者、市民及公安民警就暴力抗法的社会原因、如何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如何做到文明执法等话题,开展三场大讨论,以下是昨天下午举行的首场专家学者讨论会上,部分专家学者的观点、意见,敬请读者垂注。
必须加强法制教育
市文明办刘丽萍
“11·25”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虽然只是一个个案,但是从这个个案中,可以分析其背后深层次的原因。
暴力抗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有其内在的原因,首先是由于社会贫富不均,让少数人产生对社会仇视的心理,从行为上就表现为违法,甚至是以暴力对抗社会。
暴力抗法还是城市化进程中的社会矛盾冲突的一种表现形式。许多农民工离开土地来到城市,依靠最原始的手段在城市谋生,一切都要从头开始,他们的心理变得脆弱,压力大,人际关系疏远,容易在心理上产生严重的人格缺陷,这种人格缺陷往往会导致极端行为的发生。
暴力抗法事件屡屡发生,还反映了我们在法制教育方面存在的不足。近年来,有关政府部门和媒体在法制宣传和教育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但是与此同时,一些媒体出于多方面的原因,过度暴露犯罪情节,却未能对读者给予正确的引导,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法犯罪行为的泛滥。加强法制教育显得特别重要。
暴力抗法现象,还与执法人员执法不文明、甚至粗暴执法有关,因为执法粗暴,必然形成对抗,从而导致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因此,从执法部门这个角度来说,还应该大力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文明执法,以减少暴力抗法行为的发生。
更要加强平时的执法管理
市政协法制委员会工作处江水
“11·25”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有其偶然性的一面,也有必然性的一面。这是因为个别政府执法部门平时疏于管理,客观上好像是鼓励人们违法,一旦发现问题,难免矫枉过正,处罚过于严厉,这就会导致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
实际工作中这样的情形有很多,在日常工作中,由于执法力度不够、工作不力,才导致黑中巴司机如今胆大妄为。与此相同的还有社会治安问题,由于警力不够等原因,公安机关一般比较注重抓大案、破要案,而无暇顾及每日大量发生的小案,然而,许多大案正是由小案一步一步形成的。因此,我认为,在谴责暴力抗法的同时,政府部门也应从这一事件中进行反思,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要更加重视平时的执法管理。
此外,政府部门在决策、立法的过程中,还应更加注重科学性与合理化。我们有的决策与立法似乎时间不够充分,没有建立畅通让群众充分诉求的机制,这种情况会导致执法困难。
执法保持惯性才能树立权威
市社科院社会学博士钭哲园
我认为,暴力抗法实际上是对法律尊严的一种亵渎,不仅损辱了执法人员的人格,甚至还会剥夺执法人员的生命,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网站秩序,破坏了我国的法制建设。
我们现在提倡文明执法,并不等于减弱执法力度。面对暴力抗法事件的不断发生,亟须创造一个严格执法的社会环境,始终保持一种执法惯性,消除公民抗法的侥幸心理,这样才能真正树立执法权威。树立执法权威可以是人们对法律心存敬畏,不敢轻易以身试法,同时,也有利于执法人员有效利用各种方式和手段加强执法,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
“执法一贯性”是树立执法权威的重要方式,比如现在的“禁摩”行动,这对缓解市区内的交通压力,改善交通秩序,降压事故等都起到了明显的作用。但不能仅将其视为一个阶段性的整治工作而囿于形式,而应一直将其进行下去。只有坚持执法的一贯性,树立起执法权威,才能在全市营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才能有效遏制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
制约政府与公民行为要平衡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后黎军
我首先要对暴力抗法行为进行谴责。要减少暴力抗法,就要进一步改善执法环境。
目前法学界对法律的作用有“控权论”和“护权论”两种主要观念,“控权论”强调对政府权力的制约,而“护权论”强调的是如何使政府拥有更多的权力。不同的选择会有不同的模式和结果,我们应在两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既能使执法人员依法执法、文明执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在法律范围内给予执法部门相当的权力保障,偏向任何一方都将带来严重的后果。
目前我国的政府行为正逐渐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但在对政府制约的同时,从对一般公民制约的角度上来讲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对此,我们在学习西方国家,在加强对政府行为制约的同时应该考虑到一些具体的因素。西方国家整个社会市民在文化素养、文明素质上都已达到了一个新的层次,因此,他们比较注重加强对政府的制约;但是我国公民的整体素质还没有达到一种自我约束的层次,公民知法、守法的意识还很不够。因此,一方面我们不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应该加强对公民的制约力度,行业执法人员还可以借助公安民警等支持,加大执法力度;另一方面,应树立公民守法意识,不断加强法律的宣传教育是根本,使法律宣传教育走进社区,走进家庭,真正使公民做到知法、守法,营造良好的执法及社会治安环境。
暴力抗法是对法律的公然挑战
市法制局法制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王成义
“11·25”暴力抗法事件,牵动了深圳人的心,也引起了人们的深思。
我认为,龙岗交通管理有关部门是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对区内车辆检查,完全是合法之举,所有驾驶员都有配合的义务。刘鑫是在执行这一公务中牺牲的,曾建荣暴力抗法,是对法律的公然挑战。
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法,是维护社会公正的必要措施,也是政府的责任。法律从本质上说,是全体公民之间具有强制力的契约。它既是社会秩序的保障,也是个人权利的源泉。法律一经颁布实施,每个公民都有义务遵守,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公民的安全和利益。《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对一切破坏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严厉惩处,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安全。如果容忍像曾建荣这样的暴力抗法者继续猖狂下去,是对法制的践踏,是对人民的犯罪。
暴力抗法事件,深圳曾发生多起。据交管局统计,仅今年1至9月,深圳市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就遭遇了400多起暴力抗法事件。少数不明真相的群众被个别违法分子煽动,严重妨碍了行政执法,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市民的工作、生活。因此,对于执法部门依照法定程序采取的行动,所有市民都应该予以大力支持。政府依法行政,公民遵纪守法,才能形成一个有序的、祥和的社会。我们希望,营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别让刘鑫悲剧重演!(编辑: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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