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亦辉家中搜出的现金堆成了山。
南方网讯 昨日(4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市民政局局长黄亦辉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检察机关指控,黄亦辉在任深圳市公路局副局长、局长、深圳市民政局局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从中收受贿赂人民币605万元、港币946万多元、美金5万元;黄亦辉的个人财产及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计人民币866万多元、港币897万多元、美金17万多元,以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黄亦辉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在庭上,黄亦辉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庭将择日作出判决。
 |
|
庭审结束后,黄亦辉被警车押走。 |
■庭审直击
过年送礼也是贿赂
在法庭调查后,公诉方和被告方律师展开了激烈辩论。
被告律师:过年收礼是礼尚往来
被告律师认为:被告所收贿赂和不明财产来源的事实的认定没有问题,但在收受贿赂的数量上值得商榷,因为被告逢年过节所收的上百万元礼金,是不存在被告人要为行贿方办事的目的,可以当作一种礼仪交往。还有行贿方现在都变成了证人,且没有同台受审和追究责任,而且控方所有的证据都是只在被告和行贿人两方,在很明显有第三方的情况下,没有取证第三方。
由于时间相隔很长,在没有文字记录的情况下,肯定记忆不清,这样,难免会出现记忆数字误差,其中,在1999年在某酒店的一次贿赂就是该情况,当时,该酒店还没有开办。
还有被告案发后全部、主动、如数退还了赃款,没有将非法所得用来挥霍,从某方面来说,没有对国家造成更大的损失。而且,被告在整个犯案过程中,没有主动去进行索贿,虽然数额比较巨大,但算不上情节恶劣,应该给予从宽处罚。
公诉方:亦辉案社会危害性极大
而公诉方认为:首先本案对被告黄亦辉犯有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容置疑。黄亦辉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社会危害性极大,次数多,数额巨大,案情复杂。在对黄亦辉案深入调查、充分听取其辩解之后,对其犯罪事实提出了客观公正的公诉。
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庭宣读起诉书,并出示了证人证言,以及鉴定结论。围绕其利用职务之便为林谋取利益,并从中收受巨额贿赂,公诉人出示了大量的证据,证明了其收受巨额贿赂的事实。
而对过年过节所收受的礼金,法庭认为这也是一种受贿,因为行贿方的行为是因以前所得到利益的回报,或者为了在以后得到更好的关照,从被告手中拿到更多好处。
 |
|
圈中的住所为黄亦辉的一处藏钱点。 |
黄亦辉:低头认罪
昨日上午在庭审现场,记者看见,坐在被告席上的黄亦辉身穿240号“深三看所守”的红色囚服,头发全部灰白,矮小的身子显得单薄和疲惫,坐在没有靠椅的被告席上,记者从后面注意到,整个庭审的3个多小时里,黄亦辉都是用背顶着被告席上的架子,一直把头低着,像一座腊像。在庭审过程中,黄亦辉对公诉方的指控都表示认可。在审判长询问黄对公诉方的指控有无意见时,黄回答:“没有。都是事实。”并表示“认罪”。
庭审完毕,黄亦辉被押离法庭时,记者看见,黄一直偏过头朝旁听席寻找着什么,记者明显看见黄的眼眶里含着泪水。
丑角成串丑剧连台
◆剧目:承包工程打招呼
◆联袂主演:黄亦辉、林惜兴
◆出场费:人民币575万元、港币70万元
◆演出时间:1995年一2001年
◆舞台:龙华工区综合楼修建
龙华公路规费征稽所办公楼装修
市公路局职工医院装修
梅林公路规费征稽所办公楼进行装修
布龙公路收费站的办公楼装修
丹平公路收费站进行装修和沙公路改建
1995年-2001年期间,被告人黄亦辉利用其任公路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林惜兴(宝安区镇华建筑工程公司法人代表,另案处理)谋取利益,收受林惜兴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75万元、港币70万元。
1995年,深圳市公路局决定在龙华镇民治村修建龙华工区综合楼供地方公路管理总站使用。林惜兴听到消息后找到被告人黄亦辉,提出要求承建龙华工区综合楼的主体土建和装修工程,黄亦辉表示同意。随后,被告人黄亦辉就此事向时任深圳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站长的巫烈升打招呼,要求巫烈升将该工程安排给林惜兴做。在被告人黄亦辉的授意下,林惜兴代表深圳市宝安区镇华建筑工程公司与深圳市公路局地方公路管理总站于1995年10月23日签订了《深圳市公路局地方公路总站龙华工区办公综合楼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得以承接该工程。此后,林惜兴又代表深圳市宝安区镇华建筑工程公司与深圳市公路局地方公路管理总站签订了一系列龙华工区办公综合楼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为了感谢被告人黄亦辉的关照,林惜兴在工程施工期间前后分六次送给黄亦辉港币30万元现金和金额总数为人民币330万元的五本存折。
 |
| 黄亦辉的老婆曾把几大箱的纸币藏在这个洞里。 |
1996年初,深圳市公路局决定将龙华公路规费征稽所办公楼重新装修。林惜兴得知该消息后找到被告人黄亦辉,提出想做龙华公路规费征稽所办公楼的装修工程,黄亦辉表示同意,并亲自打招呼给予关照,林得以承接该工程。随后,林惜兴送给黄亦辉一个内装港币20万元的信封以示感谢。被告人黄亦辉收下了其港币20万元。
同年初,深圳市公路局决定在龙华镇民乐新村成立市公路局职工医院,并决定对职工医院进行装修。黄亦辉打招呼把工程给了林。施工期间的一天,被告人黄亦辉到职工医院装修现场查看时,林将一个内装人民币20万元的塑料袋放进黄亦辉车子的后座以示感谢。
也是同年,深圳市公路局对梅林公路规费征稽所办公楼进行装修。被告人黄亦辉随后向主管此事的公路局下属宝安公路投资开发中心主任曾永发打招呼,让曾把此工程交给林惜兴做。林又送给黄亦辉一个内装人民币10万元的塑料袋以示感谢。
1997年9月,深圳市公路局决定对其下属布龙公路收费站的办公楼进行装修。被告人黄亦辉向布龙公路收费站站长周文敏打招呼,要求周文敏将工程安排给林惜兴做。林为此送给黄亦辉一个内装有人民币10万元及2包茶叶的塑料袋。
1999年,深圳市公路局下属的丹平公路收费站进行装修。被告人黄亦辉向时任丹平公路收费站站长的周文敏打招呼,要求安排林惜兴挂靠粤通建设工程公司承接该工程。林送给黄亦辉一个内装有人民币10万元的塑料袋,同年下半年,深圳市公路局决定将平沙线公路绿化工程及龙深线公路绿化工程交给市公路局下属的深圳市粤通建设工程公司承建。被告人黄亦辉交代粤通建设工程公司总经理庄玉良将上述两工程内部承包给林惜兴。林将一个内装港币20万元的信封送给黄以表示感谢。被告人黄亦辉收下了其20万元港币。
同年底,深圳市福永镇决定改建和沙公路(福永镇和平村至沙井镇大王山段公路),由深圳市公路局补助部分资金。被告人黄亦辉便推荐了林惜兴的工程队。林惜兴先后两次共送了人民币100万元给黄亦辉。
林惜兴为了得到被告人黄亦辉的关照,1995年到2001年春节期间,连续7年每年均在深圳帝豪酒店或深圳粤通世纪酒店内送给黄亦辉10万元人民币,1997年至2001年中秋期间,连续5年每年均在帝豪酒店或粤通世纪酒店内送给黄亦辉5万元人民币。这样,林惜兴利用春节、中秋节总共送给被告人黄亦辉95万元人民币,黄亦辉收下了该95万元人民币。
◆剧目:把4标段改划为5标段
◆联袂主演:黄亦辉、陈启雄
◆出场费:港币503万元 美元5万
◆演出时间:1995年一2001年
◆舞台:公常线(深圳段)一级公路第五标段扩建工程
1995年一2001年期间,被告人黄亦辉利用其任公路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包工头陈启雄(另案处理)谋取利益,收受陈启雄贿赂款计港币503万元、美元5万。
1998年9月18日,深圳市公路局与下属的深圳市粤通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由粤通建设工程公司总承包公常线(深圳段)一级公路扩建工程。陈启雄得知消息后,于同年11月的一天晚上约被告人黄亦辉到竹园宾馆吃饭。席间,陈启雄送给被告人黄亦辉两个信封,一个内装港币20万元,另一个内装港币10万元,并向黄亦辉提出想参与公常线(深圳段)一级公路扩建工程,黄亦辉表示答应,并收下了其港币30万元。
后被告人黄亦辉让时任公路局局长助理的陈剑钊通知时任市公路局建设处处长的谢立钊将原本定为四个标段的工程重新划分为五个标段,将多出的标段安排给陈启雄,谢立钊遂按黄亦辉的意思,将公常线扩建工程重新划段,陈启雄得以获得公常线第五标段工程。1999年1月8日,陈启雄以第五施工队的名义与粤通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到公常线公明至黄江段一级公路工程。在拿到公常线第五标段工程后,陈启雄送给黄亦辉两个各装有港币10万元的信封。随后,陈贿赂给黄423万港币、5万美元。
◆剧目:贵卖别墅变相受贿
◆联袂主演:黄亦辉、钟华南
◆出场费:人民币10万元港币3389361.42元
◆演出时间:1999年一2003年
◆舞台:粤通世纪酒店
油松综合市场
中民时代广场办公楼装饰工程
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装饰工程
1999年一2003年期间,被告人黄亦辉利用职务便利,为钟华南(深圳华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另案处理)谋取利益,收受钟华南贿赂款计人民币10万元、港币3389361.42元。
l999年上半年的一天,钟华南请被告人黄亦辉在竹园宾馆喝早茶。席间,被告人谈及公路局要利用地方公路总站龙华工区综合楼开办酒楼,钟提出参股经营,并由其负责装修酒店,黄亦辉表示同意。后来,被告人黄亦辉分别给粤通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庄玉良、地方公路总站张以发等人打招呼,要其关照钟华南参股经营酒店并负责装修酒店。
在被告人黄亦辉的授意下,1999年4月,钟华南与深圳市粤通建设工程公司合资成立深圳市粤通世纪酒店有限公司,其中,钟华南占55%的股份,深粤通建筑工程公圳建设工程公司占45%的股份。1999年6月5日,深圳市粤通世纪有限公司与钟华南的深圳市宝安华南家私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钟华南得以承接粤通世纪酒店装饰工程。1999年7月6日深圳市粤通世纪酒店有限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后正式注册成立。2000年1月l日,粤通世纪酒店正式营业。同年7月,钟华南退出粤通世纪酒店经营管理,其所占的55%股份分别转让给市公路局下属的地方公路管理部门及深圳市盛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由酒店给其分期支付退股款。
为了感谢被告人黄亦辉在粤通世纪酒店项目参股经营、装修、退股等的关照,2001年初的一天,钟华南在粤通世纪酒店请被告人黄亦辉吃饭时提出送钱给黄。被告人黄亦辉为了掩盖受贿的事实,不让钟华南直接送钱,而提出将其所有的两套深圳龙华镇民治乡民乐新村的别墅卖给钟华南,钟华南表示同意。于是,2001年春节后的一个中午,钟华南在粤通世纪酒店五楼一房间内将准备好的港币300万元交给了被告人黄亦辉,黄亦辉收下了其港币300万元,并于几天后将两套民乐新村别墅的相关产权资料交给了钟。经评估,该两套别墅共价值1977702元人民币,依据200l年1月一3月港币兑换人民币牌价平均值,折合港币1910638.58元。据此,被告人黄亦辉实际收受钟华南贿赂款港币1089361.42元。
2002年初的一天,钟华南提出因资金周转困难,能否将油松综合市场卖给市民政局,黄表示同意。后来,被告黄给时任市民政局福彩中心主任朱玉明打了招呼,授意朱玉明与钟华南商谈油松综合市场转让事宜。为感谢被告人黄亦辉在油松综合市场项目上的关照,钟华南将港币180万元送给了黄亦辉。
2002年上半年,深圳市民政局中民时代广场办公楼装饰工程、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装饰工程陆续立项进行。钟华南在黄亦辉的关照下拿到工程,为了感谢他,钟给黄港币50万元,人民币10万元以表谢意。
◆剧目:未名
◆联袂主演:黄亦辉、林木龙、蔡清旭和未名人
◆演出时间:1996年——2001年
◆出场费:不明资产人民币866万多元、港币897万多元、美元17万多等
◆舞台:未知处
1996年-2000年,为包工头林木龙谋利,收受林木龙贿赂款港币25万元。
1998年-2001年期间,被告人黄亦辉利用职务便利,为包工头蔡清旭(另案处理)谋取利益,收受蔡清旭贿赂款计人民币20万元、港币10万元。
不明资产人民币866万多元、港币897万多元、美元17万多。
检察机关在对黄亦辉受贿案立案侦查后,根据黄亦辉交代的赃款去向,分别对黄亦辉的三个窝赃点——深圳市东乐花园41A-2A住房、深圳市公路局地方公路管理总站食堂仓库及黄亦辉办公室进行了搜查,在上述三处搜查出大量钱款。搜查结果显示,黄亦辉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重大嫌疑。
为此,侦查人员对黄亦辉的财产状况展开了调查,经查,黄亦辉现有资产为:人民币1499万多元,港币1815万多元,美元22万多。黄亦辉及其家庭网络版支出为:购房支出82万多元;股票支出投入资金人民币77万多元;保费支出累计支付保险费人民币161万多元;投资支出认购股票等合计人民币12万多元;赠与他人人民币28万元,港币30万元;日常开支生活消费支出没有统计。以上6项合计黄亦辉及其家庭的支出为人民币361万多元,港币30万元。
而黄亦辉及妻子李云清两人的工资性收入:1984年6月至2003年7月的收入为人民币235万多元;投资回报为人民币148万多元。以上2项合计黄亦辉及李云清的合法收入为人民币384万多元。黄亦辉及李云清的违纪、违法所得为人民币610万元、港币948万多元、美元5万。因此检察机关认定,黄亦辉的个人全部财产及支出共计人民币1860万多元、港币1845万多元、美元22万多,减去已查明的黄亦辉受贿所得以及其妻李云清违纪所得,余额仍与黄亦辉的合法收入有巨大差额,差额总计人民币866万多元、港币897万多元、美元17万多。黄亦辉对上述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查处80本银行存折
侦查人员在黄亦辉的几处住所搜查到80本银行存折、3张银行存单、4张银行卡。
截至2003年12月4日,上述80本银行存折、3张银行存单、4张银行卡存款合计为人民币10596340.45元、港币5912721.16元。其中,陈丽娟、黄思华名下的工商银行存折系此两人暂时存放于李云清处的款项,用于办理陈丽娟、黄思华出国护照,计港币60599.7元,应当予以扣除。
在昨日的庭审中,记者从公诉人的辩护词中听到,当时侦查人员查处被告人黄亦辉几处家中的现金都堆成了小山一样高,他们检察院三个工作人员用3部点钞机点了一下午才把藏在家中的现金点完。由于有的现金在保险柜中放的时间太长(有的达到9年),很多时候,现钞都粘成了一块,用手用力都分不开来。
黄亦辉其人
194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历任深圳市龙华镇镇委书记、宝安区副区长、深圳市公路局党委书记、局长、深圳市民政局局长。住深圳市布心路东乐花园2A-6A房。因受贿嫌疑,于2003年9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受贿罪,于2003年10月1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逮捕。
(编辑:冯怡驹)
南方网版权相关声明:
① 本网欢迎各类媒体、出版社、影视公司等机构与本网进行长期的内容合作。联系方式:
② 在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果本网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益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本网联系,本网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妥善处理。联系方式:
③ 在本网BBS上发表言论者,文责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