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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3-04 08:40:07
(一)办理审批手续外国及华侨、港澳台企业(指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及经济团体,下同)申请在我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向外经贸部网站局申报时,需送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由申请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
2、申请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书或类似文件;
3、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由申请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授权书和各代表人员简历,常驻代表机构人员属于外国人或华侨、港澳台企业人员,应同时送交该人员入境的有效文件(复印件);
5、申请企业与当地有关单位达成的经济贸易协议或合同;
6、提供驻地的租赁协议书。
(二)办理登记手续外国及华侨、港澳台企业经批准设立、延期、变更常驻代表机构后或在代表机构终止业务前,应及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编辑:张颖)
下一条 来料加工企业办理程序及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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