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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3-04 09:07:25
一、中外合资经营:
即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网站组织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负盈亏、共担风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地位,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和所占投资比例,承担其企业债务和分享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在合资企业中,外国合营者所占注册资本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且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合营者可用现金出资,也可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外国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收益,可以自由汇出境外,也可以在境内再投资。
二、中外合作经营:即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按双方所订企业合同而共同举办的经济实体,属契约式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应经合作各方共同协商,就合作各方提供的条件、权利、义务、收益分配或风险、债务的分担以及企业的管理方式、期满后的财产处理等,在企业合同中明确约定,故与合资方式按投资比例的规定有所不同,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也可以是不具法人资格的。
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通常负责提供土地、自然资源、劳务及现有厂房设施等,当然,也可以出部分资金;外方则多以提供资金、技术、关键设备等为主。
三、外商独资经营:即国外投资者(包括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我国法律并经过我国政府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是由外方投资、独立经营、独方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国企业成立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我国的《外资企业法》。举办独资企业必须有现金或设备出资,注册资本应与民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社会经济责任相称。
四、加工装配:由外商供原材料、零配件或图样(所谓“三来”,即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图来样生产),经中方加工装配生产,其产品交还外商返销,有时亦由外商提供机器设备,所提供的生产设备可以作价或不作价,如设备作价,中方则用工缴费分期偿还;如不作价提供,生产设备的所有权则属外商,中方仅收取加工工缴费。
五、补偿贸易:即由外国厂商直接提供,或利用国外的出口信贷购进所需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用以建新厂或改造老厂,项目竣工后,我方在约定的时间内用所购买的技术设备生产的产品,或中双方约定的其他商品,分期偿还技术设备价款或贷款本息。
六、国际租赁:广东采用的租赁方式主要有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和综合性租赁三种。
融资租赁实际上是租赁公司给予用户的长期信贷,即先由租赁公司出资购买用户选定的设备,然后出租给用户。在设备使用期内,双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出租人保留设备所有权,用户则拥有使用权,设备的维修由用户负责。租赁期届满,用户可要求续租,或按商定的价格把租赁设备买下。
经营租赁则由租赁公司提供用户所需设备,并负责设备的保养维修,用户可按租约,在使用一定期限后退还设备。
综合性租赁是租赁与合资、合作经营、租赁与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相结合的一种方式,但租赁与合资、合作经营相结合方式的租赁额,必须是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以外的部分。(编辑: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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