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今日(12日),珠海市消费者委员公布了2004年消费投诉十大案例。据介绍,2004年珠海市消费者委员会共受理消费投诉1285宗,解决1202宗,解决率为93.6%,为消费者挽回损失534.2995万元,支持消费者起诉26宗,接待来访咨询近3万人次。
案例1:染色黑糯米越洗水越黑
2004年11月9日,消费者王先生到珠海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称当日上午在香洲某超市购买的黑糯米越洗水越黑,将米掰开看,发现米的里边是白色的,怀疑为染色的黑糯米。接到投诉后,消委会工作人员即与该超市取得联系,该超市派了两名工作人员来到市消委会,并带来了一包他们正在出售的黑糯米。用水浸泡这些米后,水变成黑颜色,掰开看,米的里边是白色的,而工作人员的手指却被染成黑色,于是当场收回售给王先生的黑糯米,退回货款并支付投诉方的交通费。市消委会也要求被投诉方立刻停止出售此种货物,并立即与供货方取得联系,查明真相。
律师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保障产品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案例2:餐厅就餐10人食物中毒
2004年6月21日,某公司员工朱某等7人、林某一家,分别在珠海某餐厅夏湾店就餐,22日、23日相继呕吐、腹泻不止入住拱北医院,经化验诊断为食物中的“沙门士菌”感染所致。7月6日,他们来到香洲区消委会投诉。香洲区消委会在受理这宗集体食物中毒案后,与市卫生局、市CDC中心、拱北医院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展开调查取证,在工作人员多次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共识,餐厅经营者共赔偿投诉方10人85000元(含误工费、看护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及住院治疗费21020元。
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案例3:家具甲醛超标害人不浅
消费者吴小姐2003年12月11日在柠溪某家私商场购买了衣柜、床头柜、梳妆台凳、床垫等家具,总价3400元。自家具搬进卧室后,刺鼻的气味让她非常难受。商家于2004年2月、3月两次上门喷药处理(消费者保留的盒子上名称为高效甲醛清除剂),但是气味未消。之后吴小姐常常出现头晕、恶心等现象,8月2日,吴小姐到中大五院检查,发现白血球严重偏低,医生怀疑是家具甲醛超标所致。吴小姐将其中一个床头柜送到深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检测,结果发现甲醛的释放量严重超标。8月17日,吴小姐将商家投诉到香洲区消委会。
香洲区消委会经过与经销商和生产商沟通、协商达成协议:经销商先予赔偿吴小姐6762元(包括医药费、检测费、后期治疗费、营养费等);更换床垫一张,退回有问题的家具,退货款1800元;生产商召回有问题的“精通”牌家具。
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案例4:未得预售许可变相预售房屋
2004年8月20日,消费者陈先生投诉称其2004年7月与珠海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优先认购协议书》,认购该公司开发的香洲梅华西路××苑3栋403房,总房价为333259元,协议签订后他先后分两次支付了优先认购权款共计67259元(即总房价的20%)。由于该项目一直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投诉到市消委会,要求退房,并全额退还已付优先认购款。经市消委会调解,该地产有限公司全额退还陈先生67259元优先认购款。
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该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时即与受受人签订《优先认购协议书》实际上是在变相预售房屋,陈先生签订的《商品房优先认购协议书》应为无效。
案例5:手机常出毛病多次检测无果
2004年3月10日,消费者刁先生投诉称其于2003年10月29日在香宁花园文化广场一楼某公司专营厅购买了价格为1830元的中桥D6手机一部,不久手机就出现自动挂机、死机、电池充不进电、电池工作量短等问题。2003年12月3日送保修单位检测,2004年1月4日检测完毕通知换机,2004年1月16日手机又出现类似问题再次送检,1月21日取回手机,1月27日手机出现问题再次送检,2月7日通知换机,2月24日手机又出现问题再次送检,到投诉时仍无检测结果。所购手机经常出现问题,三番五次的检测和两次更换,经其生活、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要求更换其它品牌手机。经调解,该营业厅为刁先生另外更换一台手机。
律师点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案例6:话费优惠名不副实
2004年3月,消费者姜先生投诉称其于2003年11月收到某电信公司通知其本人电话中奖,每月减免话费50元,但2003年11月至2004年2月份的话费不但没有减免还多加了收费项目。他向该公司提出疑问,得知该公司已将其电话改为包月,包月费109元,达到此消费额的可享受折扣,未达到的要补到这个基数。姜先生认为该公司未经他同意便将电话改为包月,不但享受不到所谓优惠,反而每月多付出不应有的开支。经调解,该公司取消了姜先生的包月服务。
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案例7:虚假宣传收费名不副实
付女士投诉称其听从宣传,于2004年10月带小孩参加了珠海市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开办的讲座,讲座结束后该公司老师带着教材跟着她们去到她家,极力宣传他们课程的好处,向其推销,还说,本来收费为6000元,现在给她优惠,只要5500元就行了。就这样她交了5500元。她交款后,公司老师说发票没带来,要回公司去开具后才能给她,后来拿到发票时她发觉不对,发票上注明所交5500元仅为英语教材费,上课还要另交上课费,跟讲座上主讲老师宣传的不符,她认为该公司在宣传上有误导和欺诈的嫌疑。而且在该公司的楼梯上标有“坐在家中就可享有140位名师指点,保证小孩进入中国十大名校”的广告词,亦有虚假广告之嫌。另外,其送出的教材还存在质量问题,其中一套装盒内9张VCD有6张放不出图像,有一张还卡碟。经调解,该公司同意收回教材,退回投诉方5300元。
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案例8:珠宝一折优惠检测全是假货
四川消费者王先生等人于2004年6月18日写信到市消委会投诉,称他们27人到港澳旅游,于2004年5月31日途经珠海,被导游引领到珠海某珠宝城参观。在珠宝城一自称台商李台华的人,自称祖籍四川,一年赚了1.3个亿,到澳门赌城又赢了几十万,昨天小老婆又生了一个双胞胎儿子,今天巧遇老乡,心情特别高兴,决定全部珠宝一折优惠老乡。在该珠宝城人员的巧言迷惑下,王先生等人纷纷掏钱选购,约购买了3.5万多元所谓的珠宝(按其标价大概为30多万元)。他们回家后,把所购珠宝送去有关机构检测,发现全是假货,于是向消委会投诉。收到投诉后,市消委会协同市工商局经检科进行处理,为投诉人追回了全部货款。
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案例9:收取维修费用家电维修未“完工”
消费者冯女士于2004年6月17日到市消委会投诉,称因家里洗衣机坏了,于2004年6月12日联系某家电维修中心维修。该中心工作人员给洗衣机更换了进水管和皮带,洗衣机仍不能使用,工作人员又说还需要更换离合器,冯女士没有听从。6月17日她找到另一家维修部,该维修部师傅检测后只更换了电机,洗衣机正常运转了。冯女士认为第一家维修中心收取维修服务费后,未完成其应履行的义务,要求其退回相关费用。经调解,该家电维修中心退回投诉方60元。
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案例10:疤液总除不了疤
消费者林先生于2004年7月19日到市消委会投诉,称他在电视上看到某公司的广告,说如有疤痕,用他们的产品,半个月后就会有效果。他于2004年3月25日到该公司专卖店,询问该店工作人员小孩全身多处疤痕用他们的产品能否有效,工作人员回答说半个月之内能全好。他便购买了该公司的除疤液。使用了很长时间,他小孩身上的疤痕没有任何改善。经调解,该公司全额退还林先生购货款。
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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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珠海建设局咨询台前,众多市民就所购房产质量、面积缩水、单车棚变商铺出售等问题向工作人员投诉,面对激动的投诉市民,工作人员认真记录并依据法律法规耐心做解释说法工作,表示认真对待市民投诉并尽快给予答复。珠海市消费者委员会和香洲区消委会也在现场接受市民在电信、餐饮、购物消费中出现的问题投诉。而烟草、食品药品监管、检验检疫、农业的工作人员则通过真假对比的方式,向市民宣传中药、食盐、烟酒等日常生活用品的真假货鉴别。务实的宣传活动受到市民的欢迎。
(编辑: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