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编者按
本报昨天(3.4)报道有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不能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提案观点,见报后立即引起了强烈关注。记者昨天在采访中发现,社会的漠视和歧视已经对乙肝病毒携带者造成了极为强大的社会压力,他们将之视为难言之隐,就算在就业过程中遇到不公平的对待也不敢投诉,不少人还想方设法地隐瞒病情。本版将对此现象作出深入探讨。读者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提出。
针对有政协委员提出关注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受歧视的提案,本报记者采访了广州市的肝病专家和两位广东团的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副院长、广州市传染病研究所所长唐小平对提案表示双手赞成,并呼吁立法保护乙肝和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益。来自医学界的人大代表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也应该自觉进行积极治疗,减少传染途径,不会给社会造成新的隐患。
广州市传染病研究所所长唐小平:“有此议案已是好开端”
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副院长、广州市传染病研究所所长唐小平表示,他认为提案提得很好,说出了肝病医生和患者早就想说出的心里话!
从1987年就开始从事肝病研究和治疗的唐小平,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所受到的歧视深有体会。唐小平告诉记者,基本上所有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心情都很压抑,每次看病都是偷偷摸摸,有的怕单位知道丢了工作,有的怕恋人知道而被抛弃,有的怕失去学业,种种的担心甚至让一些人患上抑郁症。
唐小平指出,现在对于保护艾滋病人的权益我国已有相关的法律条文,为什么就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来保护乙肝及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益?应该说有此议案已是一个好的开端。
全国人大代表邱健行:“根据实际区别对待”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中医研究所教授邱健行每天看的60个病人中就有20个是乙肝病人,邱健行认为乙肝有一定的传染性,但并没有社会上流传的那么恐怖。总的来说,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身体状况好的要允许人家学习工作,还要尊重人家的隐私。
全国人大代表吴广球:“患者自己也要自觉”
全国人大代表、东莞市虎门医院院长吴广球表示,乙肝病人和病毒携带者在广东打工的很多。吴广球说,如果是传染性较强的“大三阳”要积极治疗,根据乙肝的传染方式,没有必要恐慌,他呼吁社会上给予同情,不要歧视,但乙肝者自己也要自觉,不要给社会造成影响。
此外,全国政协委员、武汉大学医学院院长樊明文教授也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应该立法保护。
他们的工作权不容剥夺
本报专访《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提案发起人周超凡
昨天,记者就《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提案的相关内容采访了提案发起人———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中医药研究院专家委员会委员周超凡(以下简称周)研究员。
记:您关注乙肝病毒携带者因为受歧视、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个问题有多久呢?这个提案怎么产生的?
周:我关注这个问题有好几年了,在最近一年中有不少患者把他们受歧视的经历反映到我们中医药研究院的信息中心,经过了解,我逐步意识到乙肝病毒携带者受歧视已是个较为普遍的社会问题,他们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重视、保护。
【谈肝色变实无必要】
记:现在我国有多少乙肝患者、携带者?他们受歧视、合法权益受侵害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周:目前,我国乙肝携带者已超过1.2亿人,发病人数超过3000万人。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求学、结婚方面常常会遇到许多麻烦,给他们带来了无尽的烦恼。特别是在就业时遇到的问题就更为突出,现在许多企业、公司特别是合资企业招聘人员以及政府部门招聘公务员,都要检查乙肝两对半指标,许多才华横溢的学子和有能力为社会效力的年轻人,就因为是携带者而被无情地拒之门外!还有大学生方面,尽管大部分高校并未限制乙肝携带者报考,这些携带者毕业后的就业问题,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一些情投意合的年轻人,一旦是乙肝携带者,往往会遭到对方父母的极力反对,老人们说的话很实际,“我可不希望我的孙子是乙肝病患。”乙肝病毒携带者不仅要战胜疾病,还要面临因为找不到工作而带来的经济困难和社会对他们的歧视所承受的巨大压力。
记:不幸成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就真的那么可怕,传染性大到从事一般的工作也不行吗?
周:造成谈肝色变主要是用人单位不了解一些关于乙肝及携带者的知识:根据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含组织、器官)及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保育员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和学习。
【专门立法艰难重重】
记:在您看来,怎样才能让乙肝病毒携带者享受到应有的工作权利,使社会消除对他们的歧视。
周:我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制订并出台乙肝病毒携带者工作保障的有关政策。现在为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专门立法、或者制定条例都很难,还需要一个逐步的过程。但现在可以制定引导性措施,让乙肝病毒携带者享有更多的与正常人同等的工作权利。
记:在我国或者国外有没有对某一种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进行立法保护的法案。
周:我国没有这种法律,但国外有些国家对艾滋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给予了立法保护。
说法
劳动社会保障部:合同期内患病 单位不能炒人
对于普通行业来说,仅仅是因为查出工作人员携带有乙肝病毒就终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合法吗?昨日记者采访了劳动社会保障部信访办的相关人士。
专门负责回答、接待劳动投诉的这位工作人员称,如果在劳动合同期内被医疗部门检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医院发出了让患者休息或者治疗的诊断书,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因其患病将其解雇这是违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最长不超过3年,有些省市自己制定的规定是一年。碰上这种不合法的解雇,可以找当地劳动部门仲裁。但是如果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有权不再续约。
广东省总工会:部分行业确需限定 岗位界定有待完善
针对全国政协委员关于“不能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提案观点,广东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处调研员王振莲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卫生、劳动等部门要对一些限制工种进行科学的界定。
王振莲说,至今广东省总工会尚未接到这类歧视性案例报告,但是不排除一些单位存在这种情况。
王振莲说,目前我省的一些行业、工种对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有比较严格的要求,比如食品加工、饮食服务等卫生条件要求严格的行业及其一些工种,这些行业要求从业者不能患有传染性疾病,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也防备有加,这是对消费者、对公众负责的态度。
王振莲说,问题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又不是乙肝患者,携带者是健康人,为此增大了处理这类问题的难度,为此,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快研究步伐,配合劳动等职能部门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和乙肝患者两种情况下,劳动者就业的行业工种限制,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配置利用。
深圳市劳动局:企业用工规定 我们无权评判
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上受歧视的问题,深圳市劳动局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企业用工有企业用工的规定,它录用与否是一个企业行为,他们无权评判。
现象
“如果没有偏见我们日子也好过些”
体检科求情者多
记者在几家医院的体检科了解到,很多惧怕丢失学业和工作的人,在查出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后,都会想尽一切办法求情,为此他们也很头痛。
一家省级医院体检科的科长告诉记者,在招生或招工的体检中,人们常被要求进行肝功能和乙肝病毒指标检验,由于一些招生或招工单位对乙肝疾病的偏见,造成人们对体检结果过于紧张。昨天,这位科长就接到一位朋友的求情电话,她的孩子刚大学毕业,分配到了一家经济效益、福利都不错的建筑设计院,不想体检中却验出他是个乙肝病毒携带者,由于害怕丢失这份工作,她为孩子申请了重新检验,但又害怕和原来的结果一样,便求该位科长帮忙。该位科长告诉记者,这事对她来说十分为难,一边不忍心看着好友的儿子眼睁睁丢失这份工作,另一方面职责又要求她不能作假。这种复杂的心情常困扰着她,“如果社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没有偏见,我们体检科的日子会好过些!”
背景新闻
我省乙肝病毒感染率为75.3% 450多万广州人曾受感染
记者从广东省卫生厅获悉,我省是乙肝流行区,乙肝表面抗原(HbsAg)携带率高达17.85%,远远超过全国10%的携带率,居全国之首。我省乙肝病毒感染率为75.3%,近10年来我省乙肝报告发病率在40/10万左右,居甲、乙类传染病之首。
另据广州市卫生局近期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广州也是肝炎的高发病区,有450多万广州人感染过乙肝病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