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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02-04-24 14:59:36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0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一部分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二、采掘业

  三、制造业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及供应业

  五、水利管理业

  六、空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七、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八、房地产业

  九、社会服务业

  十、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十一、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十二、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十三、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二部分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二、采掘业

  三、制造业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五、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六、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七、金融、保险业

  八、房地产业

  九、社会服务业

  十、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十一、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十二、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十三、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限制的其他产业


  第三部分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二、采掘业

  三、制造业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五、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六、金融、保险业

  七、社会服务业

  八、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九、其他行业

  十、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

 

  第四部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附件

  注:标*的条目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有关,具体内容见附件。

  (编辑:依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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