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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未出投保人被杀 法院一审保险公司照赔200万

2003-05-21 08:01:15 南方日报

  南方网讯  陶勇(化名)投保体检10小时后被杀,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尚未生效,只“通融”赔付了100万元,陶勇母亲告上法庭。昨天(5月20日),广州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信诚人寿保险公司必须赔付200万元附加合同保金。该案为全国投保时间最短、标的最大寿险官司。

  陶勇的母亲诉称,2001年10月5日,投保人陶勇听取了信诚人寿代理人黄女士对“信诚[运筹]智选投资连接保险”及5个附加险的介绍,与黄女士共同签署了《人寿(投资连接)保险投保书》。10月6日,信诚人寿向陶勇提交了盖有其总经理李源祥印章的《信诚运筹建议书》,同日,陶勇根据信诚的要求及该建议书的内容缴纳了首期保险费11 944元(包括“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首期保费2200元),并于10月17日下午完成了体检。10月18日,陶勇不幸身故。2001年11月8日,陶勇的母亲(受益人)向黄女士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2002年1月14日,信诚人寿发出理赔答复函,同意赔付主合同中的保险金100万元,拒赔“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200万元。陶勇母亲认为,双方已就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投保人已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已履行了义务,所以要求信诚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00万元及其利息。

  被告信诚人寿保险公司辩称,该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尚未成立,保险责任未开始。陶勇向该公司投保金额总值300万元,属于高额保险,与一般简易人身保险不同。对于高额人寿保险,各保险公司均有严格的要求,需要投保人通过身体检查及提供财务证明资料,并根据投保人的体检结果与财务状况证明等情况决定是否承保,陶勇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且其参保体检的重要项目肝功能及验血报告等是在陶勇死后才由医院出具的,所以保险公司尚不能判定陶勇是否符合承保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不是基于保险合同关系已经成立,而是参考有关条款的通融赔付。

  天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陶勇与保险代理人黄女士共同签署了投保书,投保书已列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已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况且,陶勇已于签署投保书的次日,向信诚保险缴纳了首期保费,已履行了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负的主要义务,因此,投保人的保险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成立,而保险合同条款中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表述不清,属不明确,法院依法作出有利于投保人陶勇的解释,视为合同已生效,加上陶勇依照信诚的安排已进行了体检,而信诚凭陶勇体检报告及财务资料对陶勇进行健康审查及财务审查为内部规定,以此为理由称未同意承保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200万元及利息给保单受益人陶勇的母亲。

  记者观察

  此案可能引发投保程序变更

  在200万元保险案的背后,保险业界对此案的关注程度更令人吃惊,因为此案最终的判决结果将解决填写了投保书,缴纳了保费,通过了体检,但在保险公司尚未出具保单的情况下,保险合同关系是否确立的问题,业界人士甚至猜测,该案将引起国内惯用投保程序的变更。

  天河区法院昨天的判决书上写道:双方已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况且,投保人已于签署上述投保书的次日,向被告缴付了首期保费,已履行了其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负的主要义务……合同成立。短短的几句话,意义却非比寻常。而友邦保险公司一位业务员告诉记者,按照通常情况,如果投保人患有严重的疾病,如心脏病等,保险公司一般不会承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定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似乎对保险公司不公平。

  中国保监会副主席、著名寿险专家魏迎宁在其所著的《人身保险》一书中则指出:投保人缴纳保险费是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实质要件。

  在投保人已经填写了保单并缴纳了保险费,而保险人尚未出具保险单之前,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按照惯例或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一般要承担给付责任,因为,投保人缴纳保险费表明有投保的诚意,保险人收取保险费表明初步同意承保。从收取保险费到出具保险单的时间很短,把保险期限略微向前扩展,是对被保险人的一种优待,使保障更充分。

  此案的一审确认,保险合同成立,这对于保险公司将是一个不小的挑战。有鉴于此,有业界人士猜测,此案将会引起国内惯用投保程序的变更。即把国内现时惯用的投保程序:投保人先填投保书→缴费→保险公司核保→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变更为:投保人先填投保书→保险公司核保→缴费与开出保单同时进行(或者先出保单再收费)。(编辑:李美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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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记者戎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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