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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游港28日开办 粤四地居民凭身份证即办理

2003-07-02 12:00:36 南方网

  南方网讯  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罗娟今天(7月2日)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根据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在香港签订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协议的安排,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公布,从7月28日起,广东省的中山、东莞、江门、佛山四个城市试办常住居民个人赴港澳旅游,待试点成功后,将于明年7月1日之前在广东省全面推广。

  按照出入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的通知,凡具有试点城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均可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个人赴港澳旅游,公安机关经审核批准后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及访问签注(即“F”签注),签注有效期为三个月,分一次和两次往返有效,每次在港澳地区停留时间不超过七天。申请人领取通行证件后,在签注有效期内可自行往来港澳地区。签注用完后,可再次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次数不受限制。但对于已领有有效赴香港、澳门签注(包括商务签注、旅游签注等)的申请人,在该签注有效期内不能同时申领新的访问签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及银行、金融等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个人赴港澳旅游签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后才能办理。其他人员,无须提交工作单位或派出所意见,直接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允许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进一步简化了申请人的办证手续,有利于粤港澳三地的人员交往、信息交流。以往,赴港澳地区旅游必须参团,凭旅游部门出具的发票才能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证。允许居民个人赴港澳旅游后,只要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即可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不需提供任何证明材料(已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只要不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不准出境人员,都会得到批准。持证人凭有效的签注,即可自行出境,不再需要随团才能出境。

  为了搞好试点工作,中山、江门、东莞、佛山四个城市公安机关已经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并制定了相应的应急措施。如果办证人数较多,除了增派警力予以支援以外,公安机关还将采取派号预约服务确保试点工作有序、顺利开展。同时,对首次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个人赴港澳旅游签注的申请,公安机关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的审批制证工作,并将证件发放到申请人手上;对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办理签注的,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罗娟透露,开办个人赴港澳旅游,是中央政府为了更好地促进港澳地区经济发展的一项措施,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将长期坚持下去的政策。为做好这项工作,公安机关先办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在全省全面推广。目前公安机关受警力、办证场地等客观因素的制约,不可那一下大量受理群众申请,希望广大群众不要在短期内一窝蜂地涌到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证,可根据自己的实际出访需要申请办理。

  开办个人赴港澳旅游,人们到港澳地区旅游更为便利和日益频繁。公安机关告诫前往港澳旅游人士,一定要遵守当地的法例,一定要在签注有效期内进出港澳地区,不能利用访问港澳地区的机会从事非法活动,否则,将会触犯当地的法例而受到检控。对在港澳地区从事非法活动或者逾期不归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处以1至5年内不再批准其出境申请的处罚。对虚报造假资料骗领证件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编辑:林洁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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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定东 黄宇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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