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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动法与国家法律有冲突 律师呼吁修改获通过

2003-08-21 08:25:12 南方日报

  南方网讯 笔者昨日(20日)从广东省司法厅获悉,近日,美的、科龙、格兰仕、万家乐等20多家顺德知名民营企业几乎同时收到了广东省劳动厅的一封复函,被告知《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已经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修改为什么要在第一时间告知顺德企业?它与顺德有什么关系?原来,这是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李湖侯律师为此举奔走呼吁的结果。

  这还得从一起特殊的官司说起。去年5月,顺德德冠灯饰一厂员工周某等33人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提出不再与原厂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德冠灯饰一厂支付生活补助费,遭到厂方拒绝。后周某等向顺德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相关申请,被驳回。于是周某等33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结果一审、二审均败诉。

  但原告还是执意将这场官司打到底,因为当时的《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规定,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一次性发给劳动者生活补助费。

  李律师反映,多年来,他和其他律师先后代理过同类案件数十宗,但多数以企业败诉而告终。他曾查阅了大量的法律资料,并进行认真的分析,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属于法律解释)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作为地方性法规的《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与国家法律及其解释存在冲突,应属无效。李律师的观点得到了不少专家和同行的支持。

  据介绍,《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于1995年颁布实施,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的发展,其中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发给劳动者生活补助费的规定,由于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已失去存在的意义,因为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企业已经为劳动者购买劳动保险,现在再支付补偿金,显然不合情理。

  在这种情况下,从今年3月份开始,李律师和德冠集团、科龙集团的有关负责人一起,奔走于顺德各大企业之间。在短短的十几天时间里,美的、科龙、格兰仕、万家乐、德冠、万和、伟雄、顺糖等20多家顺德知名企业相继盖章支持。一个月后,省政府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有关条款作出修改。

  新修改的法规,从劳动者就业年限及月平均工资最高限额等方面作了明确界定,既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又降低了企业的发展成本,这对加快全省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新闻链接: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有关条款作了如下修改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用人单位按规定一次性发给劳动者生活补助费。”修改为“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条:“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劳动合同解除前3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修改为“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原固定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补助1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按本人原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本人月工资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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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庆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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