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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作出具体规定:物管企业可协议选聘

2003-09-09 07:27:04 南方日报

    南方网讯  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建设厅近日针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物业合同履行等问题提出具体贯彻意见,根据广东实际情况,房屋建筑面积等于或少于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包括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项目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可协议选聘物管企业

  区域划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确定

    省建设厅提出,关于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和根据相对集中、规模经营、便于管理的原则,由物业管理当事人按如下划分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确定。具体划分办法如下:一是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红线图范围划定。其中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共用设施设备可以区分开来的,可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分期红线图范围划定;二是已建成的物业以其已经自然形成的物业范围确定;三是由物业的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物业管理招标5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可协议招标

    省建设厅明确,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每一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投票权,不足一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处理。

  物业建设单位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负责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其中住宅物业按照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或者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房屋建筑面积等于或少于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包括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服务费合同解除前业主不得拒交

    省建设厅要求,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要执行《条例》的规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当发生业主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时,业主委员会要履行《条例》规定,督促业主缴交。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质量及其它工作有意见的,可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改正,也可以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终止物业服务合同。但在合同解除之前,不得以此为理由拒交物业服务费。

  物业管理权物管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不移交

    针对当前出现的一些新旧物业管理公司移交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省建设厅要求,物业服务合同按规定终止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退出原物业管理区域,移交有关物业、物品、物业管理用房和档案资料等。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欠交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原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但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此为理由不移交物业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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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全面修订物业管理条例 购买房屋要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根据国务院颁布并于本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从前期物业管理、管理区域划分、物业合同签订、物业管理移交接管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十个方面,对当前广州物业管理规定与《条例》不相符合的方面进行了全面清理、修订和规范,并于昨日对外公布。

  前期物管:未通过招投标选聘物管公司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自今年9月1日起新建现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和非出售的新建物业分别在现售物业30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交付物业使用90日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投标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买受人明示《业主临时公约》并予以说明,要求买受人书面承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买受人应当与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对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建设单位,由区国土房管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专项维修资金:遵循“谁受益,谁负责”原则

    “专项维修资金”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将以往“物业维修基金”统一更改后的名称。

  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10月1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开始施行)后,购房者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在2003年8月3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前的,且建设单位与购房者未在预售合同里约定由购房者交纳的,由建设单位按住宅(含别墅)建筑面积40元/m2,非住宅建筑面积50元/m2的标准交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物业总投资2%部分,则由建设单位按业主大会决定方案交纳。

  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9月30日前或者购房者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在2003年9月1日后的,由购房者按住宅(含别墅)建筑面积40元/m2,非住宅建筑面积50元/m2的标准交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不足购房款2%部分,由购房者按业主大会决定的方案交纳。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遵循“谁受益,谁负责”原则,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合理分摊维修费用,并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同意后使用。保修期内物业的维修,由建设单位承担;人为原因造成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编辑:文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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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记者 詹雨鑫 陈韩晖 通讯员 陈梅英 实习生 梁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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